友邦康爱II十六年期两全保险如何?
2014-11-05 09:11: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
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
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 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
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 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第二十三条 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 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
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二十二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 费及利息、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ROP16YEII(20070727)-IL2009(修改时间:2010-7-3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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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2009]第0123号
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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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均不属于本合同的医院范围。
十二、医院: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十一、医生:指在医院(释义十二)内行医并拥有处方权的医生,亦指在被保险人接受诊断、医疗、处方或手术的
地区内合法注册且有行医资格的医生;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合伙人、雇员或雇主,或被保 险人的家庭成员,如配偶、兄弟、姐妹、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具有类似亲密关系的人。
十、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
然人。
九、申请人:指本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
权的自然人。
八、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
七、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的一段时期,该时期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日数为准。
六、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
五、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
额。
四、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二、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
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