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诚悦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09:5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4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5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
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
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
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
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其他身故保险金及满期保险金
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请求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及意外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的交纳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
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4.2宽限期如果您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
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
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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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合同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5.2合同效力恢复
(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和其他未还
款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
还本合同效力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本合同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
以向我们咨询。若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则现金价值将按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重新计算。
6.2保单贷款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
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80%,每次贷款的期
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贷款利率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
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
款本金计息。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6.3减额交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生效满两周年后且在累积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您
决定不再交纳续期保险费,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办理减额交清。我们以变更当时本
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交清的净保险费,计算减额交清
后的基本保险金额。
7合同解除
7.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的
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