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诚悦一生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4 09:55: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指您与
我们之间订立的“阳光人寿诚悦一生两全保险合同”。
1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
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
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合同生效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单并收取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
我们自收取首期保险费的次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年度、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生效日起算。
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提出解除本合同,
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法定有效身份证明。自您
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凭证上载明。若基本保险金额发
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为准。
2.2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25年,自生效日起算。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3.1意外身故、全残
给付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如下约定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发生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
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倍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或意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若被保险人发生飞机乘客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
本保险金额的8倍给付飞机乘客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3)若被保险人发生上述(1)、(2)约定之外的其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或
全残,则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一般意外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效力终止。
2.3.2其他身故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发生2.3.1约定意外身故之外的其他身故,我们按
累计已交保险费的11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3.3满期给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
费的115%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8-2
2.3.4关于保险责任
的说明
上述“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
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当时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其中选择
申请减额交清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险费应以减额交清后的基本保险金
额为新的基本保险金额,重新计算对应的年交保险费。
2.4责任免除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
残保险金、其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毒品毒品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保险金
受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
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2、除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外,若被保险人由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
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而导致打斗或被袭击;
(2)被保险人醉酒;
(3)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伤
害;
(4)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因任何医疗行为导致的
医疗事故
;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