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10-23 10:47:4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豁免保费 重大疾病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体3年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4(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太平福康安心两全保险条款
(2009年10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批注,以及经您与我们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
投保本合同时必须同时投保《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住院津贴医疗保险》。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60天至55周岁1。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2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
标准体3年交保险费;
2.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保单年度数4(交费期满后为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二、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期满日5当天零时仍然生存,我们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满期保险金为以下两者的乘积:
1. 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太平附加福康安心重大疾病保险》的标准体年交保险费;
2. 本合同的交费期限。
上述标准体年交保险费以本合同期满日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计算。
1周岁:指按照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
2保险期间:指保险合同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3标准体:指经保险公司授权的专业人员审核后,保险公司不用增加额外保险费或特殊限制,而同意接受投保申请的被保险人。
4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1,此后每到达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1。例如,若本合同生效日为2003年7月1日,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1,自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保单年度数为2,后续年度以此类推。(以上示例仅供您辅助理解之用,实际合同生效日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
5本合同期满日:指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的合同生效日经过保险期间后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6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7;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8,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9,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