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09:3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费部分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将该被保险人申请减少的金额,按如下比例扣除减保费用[减保费用=(该被保险人申请减少的金额-该被保险人减保���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15%)×减保费用扣除比例]后,向该被保险人予以退还。
保险单年度 |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
第1年 |
4.5% |
第2年 |
3% |
第3年 |
1.5% |
其后 |
0 |
投保人对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申请减保的权利,每一保险单年度均只能行使一次。被保险人对其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申请减保的权利,每一保险单年度均只能行使一次,在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养老金前最多行使三次。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离职
若被保险人在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离职,投保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收到通知次日零时起终止。被保险人离职时应通过投保人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本公司将向该被保险人退还收到通知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和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并将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本主险合同公共账户或退还投保人,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红利事项
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是否进行红利分配和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提供一份红利通知书,红利分配是不保证的。若进行红利分配,红利将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计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本公司将在每个红利公布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寄送分红业绩报告和红利通知书,投保人也可致电本公司查询所持保险单的红利情况。
若本主险合同由于退保、给付等原因终止,且终止日在同一年度内的1月1日和红利公布日之间,公司将支付临时红利。临时红利也将按照红利来源,分别计入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和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任何临时红利一旦支付,将视为正式红利已经支付。
每年12月31日前注销的个人账户不再参与本公司当年及以后各年的红利分配。
第二十三条宣告死亡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在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以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上的宣告死亡日期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重新出现或者保险金领取人确知其没有死亡的,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管辖法院与法律适用
保险合同涉及诉讼时,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六条释义
本条款有关名词释义如下:
(1)本公司:指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2)投保人:指投保单位。
(3)被保险人:指本主险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单中所载人员。
(4)团体:指中国境内具有五人或五人以上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
(5)周岁:指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满一年的岁数。
(6)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指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后首个保险单周年日,约定的养老金领取年龄由本主险合同双方约定并在本主险合同中载明,该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
(7)保险单周年日:指本主险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则以后非闰年的对应日为二月二十八日。
(8)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不可预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导致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