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09:3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主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效力即行终止。若该被保险人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本公司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将该被保险人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以及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转入公共账户;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于上述情形发生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的账户余额。本公司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第九条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若本主险合同已全部解除)、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个人未归属账户和个人已归属账户中单位交费部分所对应的已交保险费,但须扣除该三类账户中已累计提取金额;本公司向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退还其已交保险费,但须扣除该被保险人个人已归属账户中个人交费部分已累计提取金额。
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约定外,本主险合同养老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