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永寿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22 09:39:5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本主险合同,并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公共账户余额(若本主险合同已全部解除)、全部或部分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以及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全部或部分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退还其在本主险合同全部或部分解除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本公司同时注销公共账户(若本主险合同已全部解除)以及全部或部分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地址变更
如果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否则本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投保人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本主险合同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第十九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本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原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本主险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投保人须将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和保险合同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本公司。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本公司于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扣除本主险合同工本费10元后,分别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投保人于签收本主险合同十日后要求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本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次日零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公共账户余额、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的账户余额以及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按如下比例扣除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各账户余额之和×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后,向投保人予以退还;将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按如下比例扣除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各账户余额×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后,向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予以退还。本公司同时注销公共账户以及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险单年度 |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
第1年 |
4.5% |
第2年 |
3% |
第3年 |
1.5% |
其后 |
0 |
第二十条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公共账户余额或未到养老金开始领取日的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和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如果没有另行约定,则减少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减保当日公共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公共账户余额、个人账户未归属部分、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投保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的减少部分。
被保险人于本主险合同成立后至约定的养老金开始领取日前,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减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的账户余额,减少比例由该被保险人在申请减保时确定。如果没有另行约定,若该被保险人申请减少的金额未超过该被保险人减保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的15%,本公司向该被保险人退还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费部分账户余额的减少部分;若该被保险人申请减少的金额超过该被保险人减保当日个人账户已归属部分中被保险人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