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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保证领取团体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09:3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者被保险人指定的其身故后的指定继承人应在知道后 30 日内向本公司退还已领

  取的保险金。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险费的交纳

  4.1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保险费交纳方式有一次性交、五年交、十年交、年交至年金开始领取日共

  四种。

  投保人选择分期交纳保险费的,第二期及以后各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

  费方式、交费期间和交费日期交纳。

  4.2 宽限期 如果投保人到期未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

  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

  除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内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

  止,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 现金价值权益

  5.1 现金价值 本合同项下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被保险人所交的保险费及“现金价

  值表”中对应的比例计算,其中前两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根据该被保险人所交 的保险费及“扣除手续费金额表”中对应的比例计算。

  5.2 减额交清 投保人可在交费宽限期届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变更减额

  交清保险后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名下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 司规定的最低金额。减额交清时,本公司对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以交费宽限 期开始前一日该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净额(见 9.5)作为办理减额交清手续

  时投保人应为该被保险人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并重新计算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 额,年金领取类型和年金领取方式不变。

  6.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6.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6.2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日起 2 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商并达成协

  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 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中止时的现金价值。

  7. 合同解除

  7.1 解除合同的手 如果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的

  续 原件: (1) 本合同;

  (2) 投保人出具的加盖投保人法人公章的投保人授权书; (3) 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对于尚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 险人,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终止时尚 未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名下的现金价值。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 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但仍承担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投保人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 实告知 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 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

  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会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8.2 年龄性别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 9.6)计算。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 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 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终止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本公司在扣除 该被保险人已领年金金额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责任终止时该被保险人名 下的现金价值。对前述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 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本 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本合同。

  (2) 被保险人尚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 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

保人按照投保时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性别所对应的费率补交保险费; 投保人不予补交的,本公司有权根据该被保险人真实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