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泰康保证领取团体年金保险怎么样?

2014-10-20 09:30:0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取金额和年 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在年金 领取日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金额和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 险人给付年金直至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其指定的 继承人继续给付剩余的年金,直至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4)有保证领取期增额终身年金

  从年金开始领取日起第二年及以后每年年金领取金额,均比上一年的年金领取金 额增加首年年金领取金额的 5%(例如,如首年的年金领取金额为 1000 元/年,则 第二、三、四年的分别为 1050 元/年,1100元/年、1150 元/年,依此类推)。在 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内,本公司按前款约定确定被保险人的年金领取金 额,并依约定的年金领取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在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后, 被保险人在年金领取日仍然生存的,本公司按前述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直至 其身故,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约定的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前身故,本公司向其指定的 继承人继续给付剩余的年金,直至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届满,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 给付年金的责任终止。

  约定年金领取年龄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的年龄,该年 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被保险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约定年金领取年龄所在保单年度的保险单生效对应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

  2.3 年金领取方式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领和按月领。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一种作为本合同的年 与年金领取日 金领取方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年金领取方式确定后本公司不再受理变更。

  本合同项下按年领取的年金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每年对 应日(见9.3);按月领取的年金领取日为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年金开始领取日的每月 对应日(见9.4)。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被保险人身故前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 者受益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载 明的时间为准。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者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 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 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 的;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继承人的指定 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时,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多人为其指定继承人,并 及变更 在保险单上载明。指定继承人为数人时,可以指定各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和继承份 额;如果没有确定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的,各指定继承人将享有相等的继承份额。

  被保险人可依法变更指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或者继承份额,并书面通知本公司。 本公司收到变更指定继承人、继承顺序或者继承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将及时在保 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变更的生效时间以批注或者批单中 载明的时间为准。

在年金确定领取期间或者年金保证领取期间内被保险人身故,年金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公司按照《中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