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4-10-17 11:33: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满期生存金 生存金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或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
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3数÷100二、满期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4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对应的现金价值5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
(2011 年9 月版)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生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书面保险凭证及所附生 命红玫瑰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 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 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 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
第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载明于
保险单上。
本公司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生效日起至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本合同的期满日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四条 犹豫期内撤销保险合同
投保人可自签收本合同当日二十四时起的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 合同的原件。
本公司收到撤销本合同书面通知的当日二十四时,本合同被撤销且自始无效。本公司将无息退
还投保人已交保险费。
第五条 投保范围
本合同被保险人须为女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非同一人的,投保人须为被保险人的近亲属1或 被保险人配偶的父母,且被保险人须为已婚女性,投保人投保时须提供被保险人的结婚证或其他有 效证明文件,具体以本公司当时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
1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保险单上。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因年度
分红累积增加的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的有效期内,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险合同周年日2零时仍生存,或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二
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以下公式给付生存保险金:
(基本保险金额+ 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已经过完整保险年度3数÷100 二、满期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合同期满日的二十四时仍生存,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
交纳的保险费4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 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较大者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
对应的现金价值5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2.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在承担上述保险责任的同时,将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