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附加祝寿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6 09:22: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太平附加祝寿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祝寿金 生存金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 年缴费 | 缴费期 | 保障项目和金额 | 保障期 |
---|
26岁 | 4408.00元 | 1年 |
祝寿金 |
1年 |
30岁 | 5885.00元 | 1年 |
祝寿金2.5万 |
至88周岁 |
30岁 | 11770.00元 | 趸交 |
身故保险金0元 祝寿金0元 |
至88周岁 |
30岁 | 23540.00元 | 1年 |
祝寿金10.0万 |
至88周岁 |
32岁 | 37155.00元 | 1年 |
祝寿金15.0万 |
至88周岁 |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一、祝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保险单周年日当天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您为本附加合同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现金价值。
太平附加祝寿金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年2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特别提示
感谢您选择了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我们提供了以下常用的基本名词释义。
基本名词释义: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人,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在本合同中以“您”代称。
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是指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也可以为自己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部分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
解除保险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十四条
第一部分 您(投保人)与我们(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依您的申请,可附加于我们提供的主合同之上,经我们审核同意,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中列明后生效。
主合同的条款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如果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本附加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
第二条 投保范围
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哪些保障利益
第三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列明。如果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第四条 保险责任
一、祝寿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按以下规定给付祝寿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照保险单周年日当天对应的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祝寿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在给付祝寿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二、身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若被保险人于年满88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当天零时前身故,我们将按照以下两者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您为本附加合同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的现金价值。
在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关于红利的处理参见第五条“红利分配”。
第五条 红利分配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附加合同有效,我们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确定有红利分配,我们将进行红利分配。
本附加合同的红利分配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增额红利方式,增额红利方式指的是增加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