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2:2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
适用年龄:60天至7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返还已收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恒康天安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
目录
感谢您(1)选择了恒康天安。 在您阅读本条款之前,浏览一下目录可以让您对条款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其中,黑体部
分涉及到您的切身利益,请在阅读中给予特别留意:
特别提示
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第八条 责任免除
第九条 如实告知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保单服务
第十一条 欠款的扣除
第十二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附加合同的处理
保单理赔
第十四条 保险金的申请
名词释义
特别提示
阅读本篇可以帮助您快速地把握本附加合同的核心内容:
产品特色:
一、本附加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2)以下(含七十周岁); 二、身故或全残(3)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免责事项: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9)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10)、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11);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12)或患艾滋病(13);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退保的损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可应您的申请而解除。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公司(14)将按照本附加 合同的约定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15);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16)后 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实际退还数额有可能小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现金价值:
是指人身保险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投保人在退保时所领取的金额。实际退保时的 现金价值根据现金价值表中上一保险单年度(17)末及本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按该保险单年度 已经过的天数折算所得。
基本条款
为了更好地了解您所获得的权益,请仔细阅读以下基本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依您的申请,并经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方可生效。 主合同构成部分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内容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若主合同与本附加合同 的条款互有抵触,则以本附加合同的条款为准。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年龄为六十天以上,七十周岁以下���含七十周岁)的人,可以成为本附加合同的被保险人。 由主合同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附加合同。
第三条 基本保额、保险金额、保险费和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由您和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额的两倍。 父母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