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附加优惠两全保险怎么样?
2014-10-15 12:28: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
定的限额。 请您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交费方式向公司支付保险费。您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期
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直至约定的交费期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五年。
第四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当您交付了首期保险费并经过公司同意承保后,公司将在主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作为承保 凭证。除另有约定外,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开 始。
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您于主合 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批注或批单上所载生效日当日二十四时起生效。
第五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中止
主合同效力中止的同时,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中止。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公司不 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条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有下��情形之一的,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附加合同; 二、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本附加合同保险期满; 四、主合同效力终止; 五、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意外伤害(18)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附加 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 效日起一年内因非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无息返还已收保险费,本附加合同保险责 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身故或全残,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身 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二、满期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期满时仍生存,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三、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19)时,遭受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
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内因该次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公司除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 金外,还将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额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 止。
第八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附加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杀;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行为;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酗酒、拒捕或越狱; 五、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处方药物;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二年以上
保险费,公司将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如果您未交足二年保险费,公司将在扣除手续费后 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第九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附加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 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 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 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在扣除手续费后无息退还 已收保险费。
第十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