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29: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天安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祝寿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后至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每满三周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5%给付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于 67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起至 88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在每一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的 10%给付生存保险金。
祝寿金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本公司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给付祝寿金。
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 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前身故或身体全残,本 公 司 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于66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之后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二者之
和给付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本保险基本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
2.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豁免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全残时年龄介于 18 周岁至 60 周岁之间,可免交自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身体全残之日起的续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变更的,变更后的投保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天安人寿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1 年 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凡出生满 30 天至 55 周岁(详见释义),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
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2 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
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告知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声明、批
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
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
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
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 10 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
签收之日起 10 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5 合同内容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6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在犹豫期后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下列证明
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
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1.7 合同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保险金额由基本保险金额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构成。基本保险金
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约定的基本保险
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