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富贵天享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0-10 13:29: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将退还本保险实际交纳的
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
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1.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2.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
上填明,如发生错误按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
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
解除权适用前条“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已经发生身故或身体全残保险事故,在给付
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
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
5.4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请及时通知本公司。如
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
视为已送达给您。
5.5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失踪,并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人民
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及宣告死亡日,按本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
如日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领取人应将已领取的保险
金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本公司,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本公司依法协商处理。
5.6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
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释义
6.1 周岁
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
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6.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
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
应的现金价值。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金额在现金价值表上载明,保单年度之内的
现金价值金额您可以向我们查询。
保单年度:从保单生效日或保单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生效对应日
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
6.3 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单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
对应日。
6.4 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
指您依据本合同已经向本公司交纳的保险费;如本合同发生过减保情形,则实
际交纳的保险费为扣除每次减保所对应的保险费后的余额。
6.5 身体全残
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导致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
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
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且病程持续超过 180 天
(眼球缺失或摘除不在此限),并由本公司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书。
关节机能的丧失: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