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泰安康之选两全保险有什么不同?
2014-09-30 11:01:1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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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释义。..。..。..。..。..。..。..。..。..。..。..。..。..。..。..。..。..。..。..。..。..。..。..。..。..。..。..。..。..。..。..。..。..。..。..。..。..。..。..。..。..。..。..。..。...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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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泰安康之选两全保险合同条款
(本合同条款2011年6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一、总则
1. 关于瑞泰安康之选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
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年龄应在18周岁(含)至50周岁(含)之间,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 力。
本合同所指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3.2被保险人
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年龄应在7周岁(含)至50周岁(含)之间,可以是投保人本人, 也可以是投保人的子女。
4. 受益人
4.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4.1.1您可以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在订立本合同时,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
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将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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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您指��多个受益人,其中一个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您未重新指定受益人的,
或者其中一个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分 配。
4.1.3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 的遗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1)没有指定具体的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所有受益人均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1.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4.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以外的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他保
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4.3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 犹豫期(撤销本合同) 为了确保您的利益、确保您已经全面理解并选择了适合您需求的人身保险产品,本合同
设置了犹豫期条款。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书面签收日以保险合同 签收回执上载明的签收日期为准。
在犹豫期内,您可向我们书面提出撤销本合同。我们在收到您退还的本合同相关文件后 向您全额、无息退还您已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在我们收到您的书面撤销通知时撤销,我们 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6.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单
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续期期交保险费应交日、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单中载
明的本合同生效日期为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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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8.本合同的中止 若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导致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9.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2)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如果我们未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4)在本合同规定的犹豫期后,您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退还相关合 同文件。我们将按本合同第27条的规定处理,本合同终止;
5)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本合同第26条办理复效,本合同终 止;
6)本合同其他条款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保险费的交纳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