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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09-29 11:48:4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60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生存 身故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 之较高者:

  (1) 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列的比例;

  (2) 累积已交保险费(无息)减去已领取的生存保险金;

  (3) 本公司收到书面索赔申请时本合同具有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比例

  不足一周岁 百分之二十

  满一周岁但不足两周岁 百分之四十

  满两周岁但不足三周岁 百分之六十

  满三周岁但不足四周岁 百分之八十

  满四周岁或以上 百分之一百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之后的每二个保险合同周年日,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本公司 按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六给付生存保险金。

  

  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 年 1 月)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生效

  1.3 投保年龄

  1.4 犹豫期

  2.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失踪处理

  3.6 诉讼时效

  4.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10.3 合同内容变更

  10.4 联系方式变更

  10.5 争议处理

  11.释义

  11.1 保单年度

  11.2 保险合同周年日

  11.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

  11.4 周岁

  11.5 毒品

  11.6 酒后驾驶

  11.7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1.8 无有效行驶证

  11.9 机动车

  11.10 法定身份证明

  11.11 利息

  11.12 净保险费

  11.13 次标准体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5. 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6.4 减额交清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9.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2 未还款项

  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2010 年 1 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 “本公司”指交银康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本公司之间订立的“交银康联金满堂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合同”。

  X 您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本公司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 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 注、批单、附加保险合同及其他您与本公司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载明于保险单 上。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自成立、并在本公司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后开始生效, 合同生效日期载明于保险单上。本公司自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合 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保单年度、保险合同周年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均以该日 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为 出生满 30 天至 60 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 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 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 撤销本合同,并退回本合同的原件。如果在撤销本合同前未曾发生保险事故,

  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 10 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Y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为本合同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并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次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 故时止。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以下三项 之较高者:

(1) 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