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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20: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怎么样?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身故 全残 生存金

  .3.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5);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3.2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见11.6),我 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3.3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 18%。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 二十四时生存,我们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6%的生存保险金,从被保险人年满 六十一周岁后的下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增加至保险金额 的 12%。

  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为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见11.7),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与 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3 年 2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 、“本公司”指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 同”指“复星保德信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在保险单上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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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相关投保文 件、保险凭证、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我们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时开始生效,具体合同生效日以保险单上所 载的日期为准。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为保单周年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

  应日。保单年度(见11.1)、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见11.2)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11.3)计算,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十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 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向您无息退 还保险费。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所交保险费的

  发票及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见11.4)。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 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