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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人寿保得福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2-04 11:20:4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保障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 保险责任

  2.3.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11.5);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身故,我们将向 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3.2 全残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不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见11.6),我 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后(含十八周岁生日)发生全残,我们将向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的金额等于下列二项金额中的最大者:

  (1)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已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的105%扣除我们已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后的余额。

  2.3.3 生存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在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零时生存,我们将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首期生存保险金,首期生存保险金为保险金额的 18%。此后,如被保险人于每个保单年度的最后一日 二十四时生存,我们将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等同于保险金额6%的生存保险金,从被保险人年满 六十一周岁后的下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我们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增加至保险金额 的 12%。

  本合同的首个生存保险金给付日为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三个保单周年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存保险金,将留存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保险金累积利率(见11.7),以年复 利方式累积生息,并在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留存于本公司的生存保险金与 累积生息将不参与红利分配。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11.8)、酒后驾驶(见 11.9);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 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被保险人主动参与暴乱或武装叛乱。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导致被保 险人身故的,该现金价值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第(2)项至第(4)项情形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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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费的支付

 

  3.1 保险费的支付

  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3.2 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其余各期保险 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在宽限期内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二十四时起效力中止,本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4.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如果您已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则当您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支付,我们将使用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见11.10)后,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自动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 使本合同继续��效。

如果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保单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您欠交的到期保险费,则本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