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0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养老保险
意外保障 满期生存金4.4.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该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4.2),我们将按该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3.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合同《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感谢您选择了我们 -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安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条款
(中新大东方【2010】26 号文 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安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在以下条款中简称为“本合同”。
1. 合同的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本保险条款、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附加险条款、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保险合同变更申请书、其他书面协议构成。如果本合同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
2. 投保年龄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见释义14.1)计算。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范围为:出院且出生满30天至55周岁。
3.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在我们同意承保、已向您收取首期保险费且签发保险单的前提下,自投保日次日零时起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所载的日期为准。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保单年度、其余各期保险费交纳日期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与本合同的生效日期相对应。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
4. 保险责任
4.1.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合同生效时开始。
4.2.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有 6年、10年、20年,自本合同的生效日开始起算。
4.3.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 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2. 以后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递增基本保险金额的10%。
4.4. 我们承担的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责任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4.4.1.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该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2. 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65周岁当年的保单周年日之前永久完全残疾(见释义14.2),我们将按该年度所对应的保险金额向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4.4.3. 满期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满期日当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无息返还本合同及与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附加合同《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效力终止。这里的已交保险费指按年交方式计算的您已交纳的保险费之和。
4.5.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释义14.3);
5.被保险人酒后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