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大东方金玉长安两全保险(分红型)
2014-11-25 10:09: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同《中新大东方附加金玉长安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应与本合同同时终止。
11.4.1. 犹豫期
自您签收到本合同次日零时起,我们给予您10天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浏览本合同。如果您确定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可向我们申请退保,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即被撤销,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给您就本合同所收的全部保险费。
11.4.2. 犹豫期后退保
您在犹豫期之后申请退保时,我们将在收到您的退保申请后三十日内向您返还给保单的现金价值作为退保金,同时我们对本合同应承担的一切保险责任(包含任何红利的分配)自收到您的退保申请次日零时起终止。
退保金的计算公式为:
退保金 = 退保时保险单所对应的现金价值 + 现金红利累计金额 - 未偿还的保单贷款本息(如果有)- 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如果有)
11.4.3. 申请退保
申请退保需要提供的证明、资料如下:
1.保全业务申请书;
2.投保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3.保险单原件;
4. 若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原件。我们有权要求委托人对其签名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公证,若我们要求该授权委托书须公证的,受托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11.5.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于下述情况之一出现自动终止:
1.本合同满期后;
2. 因本合同其它条款所列合同终止情况出现而终止。
12. 如实告知义务
12.1.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我们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提示和说明,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本公司就您与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事项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仅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扣除
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及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会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2. 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2.3. 被保险人年龄确定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将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如果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向您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保单贷款本息后的余额,并且无论解除前是否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但是如果在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后,我们发现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范围限制,我们不会解除保险合同并按以下(2)、��3)款办理。
(2)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少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按实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实交的保险费多于应交的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3.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也可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 释义
14.1. 周岁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 按照公历的年、月、日,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计算的年龄。
14.2. 永久完全残疾
永久完全残疾是指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其定义为:
(1)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