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附加保险
2014-12-12 10:42:2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的日期,这些日期在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中有规定。被保险人必须能够以保险人满意的方式使其得知每一份合同所规定的准确的货物开始生产日期或服务提供日期。
信用前风险的承保期
B. 被保险人继续承保直至发货(或者,直至所提供服务的每一张发票均已开给买方)。
最长承保期
C. 不论如何,在货物开始生产日期(或者,针对服务,提供未开具发票的服务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6个月后承保停止,或者在合同订立日期的6个月后承保停止,以最短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索赔和追回款
申报期限
A. 有关未发货物或未开具发票服务的索赔,被保险人必须在致损事件发生后的6个月内提出申请。
损失的计算
B. 保险人计算有关未发货物(或未开具发票服务)的损失时,损失金额为被保险人在设计、生产和提供这些货物或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其中包括被保险人为履行合同义务而必须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只要该款项与这些货物有关。本保单项下的保费成本不计算在内。保险人在计算损失时将扣除指定减除额以及被保险人已从其它渠道,例如货物或材料的二次销售,追回的任何其他款项。
受限于合同金额
C. 若合同被全部履行,保险人支付的金额不超过买方应为这些货物或服务支付的金额。
受限于信用额度
D. 被保险人支付的金额(在此补充条款和本保单项下)不超过买方信用额度的担保比例。
追回款
E. 关于信用前风险的索赔,保险人持有的金额不得高于其支付的金额。
第四条 申报和保费
在发货日申报
A.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报时需列明在申报单指定的期限内所发送货物或开具发票服务的价值。
补充申报
B. 当买方在发货(开具发票)之前破产,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补充申报自破产日起,已生产但未发送的货物的总价值以及已提供但未向买方开具发票的服务的总价值。此申报必须在本保单最近生效日的6个月内提出。
C. 在本保单未续签或本保单被终止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补充申报自本保单最近的生效日起,已生产但未发送的货物的总价值以及已提供但未向买方开具发票的服务的总价值。此申报必须在本保单最近生效日的6个月内提出。
第五条 承保的取销
自动取销
A. 若买方在最高延长期的失效日有任何逾期款项,本保单不适用于在该日期之后与该买方所订立的合同。
保险人取消承保
B. 当保险人以书面通知形式取消承保与一特定买方订立的任何合同,本保单不适用于在通知指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所订立的合同。在该指定日,若货物未发送(或服务未开具发票),保险人保留取消承保这些货物或服务的权利。然而,若保险人行使该权利,保险人应假定该买方在该指定日的六个月后已破产,并确定关于这些货物或服务的损失。
未续签或终止
C. 在本保单未续签或本保单被终止的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单最近的生效日停止承保关于任何未履行合同以及任何未发货物(或未开具发票服务)的信用前风险,并且保险人对在该日期之后发生的破产不承担责任。
第六条 补充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定适用于本补充条款,但任何与本补充条款矛盾之处,以本补充条款为准。
18.寄售库存补充条款 (国内贸易)
第一条 承保的合同
此项补充条款适用于有寄售库存形式的合同。
第二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A. 如果当上述合同签订时,货物已在买方手中,则此合
同的签署日即可视为货物被发送之日。
B. 若货物是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委托的“代理人“储存在仓库, 则在货物被转移给买方的时候,视为时货物被发送之日。
C.
第三条 月度发票
被保险人必须每月登记从仓库中被发送的货物价值,并以此为买方开具相关发票。
第四条 货物的付款
货物的付款必须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或者其代理机构。若付款直接支付给代理机构,则须遵循以下几点:
扣除款项 A. 保险人有权扣除代理机构接受到的付款,借贷,抵消与反诉。
30天法则 B. 保险人对在付款30天后所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
第五条 未开具发票的货物
任何由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收到的买方的付款,都将视为是被保险人收到了付款。对于那些在买方破产之日已由买方提取,但仍未开具发票的货物,保险人只承保在破产判决中承认的买方应承担的债务。
第六条 补充条款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其他条款和规定适用于本补充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