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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惠民补充养老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11-04 10:36: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合同成立。 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次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 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保单年生效对应日、月生效对应日均以该日期 计算。

  2 您的个人账户

  2.1 个人账户 我们在合同有效期内专门为您设立个人账户,用以累积您的个人账户价值。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我们每年至少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2.2 结算日 每月 1日为个人账户的结算日,我们自结算日起 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 利率,并在结算日根据结算利率计算上月的个人账户利息。 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最低保证利率计算自上一结算日起的个人账户 利息。

  2.3 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首次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 您可以不定期不定额交纳追加保险费。

  2.4 初始费用 是指您所交纳的每笔保险费,在进入您的个人账户之前,我们按所交保险费的 5%

  扣减的费用。

  2.5 最低保证 利率

  我们计算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2.6 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结算利率为年利率,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由我们确定,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

  2.7 个人账户 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下列方法计算:

  (1)合同生效日,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 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2)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 户价值及相应的退保费用(见 8.1)或手续费(见 8.2)。

  (3)分次给付年金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给付金额。

  (4)在每月结算日,我们按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

  个人账户。

  (5)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结 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3 您获得的保障

  3.1 年金领取 起始日

  3.2 年金领取 方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年金领取起始日为被保险人年满 45 周岁(见 8.3)后的保 单年(或月)生效对应日,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

  年金领取方式分为按年或按月领取两种。 年金领取方式于首次领取年金前由您选择确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单上载明。开

  3.3 未成年人 身故保险 金限制

  始领取年金后,不得变更领取方式。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 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3.4 保险期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3.5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年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起始日,我们按下列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 年金,直至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为零,本合同终止。

  (1) 选择年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年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年领金额 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2) 选择月领的:被保险人于保单月生效对应日生存,我们按约定的月领金额 分次给付年金,但给付金额不超过给付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 金

  3.6 年金领取 金额约定

  4 您的义务

  4.1 明确说明 与如实告 知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 同终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与我们约定或变更年金领取金额,但约定或变更的领取 金额须满足下述规定:

  (1)选择年领的,年领金额不得超过约定或变更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20%;

  (2)选择月领的,月领金额不得超过约定或变更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 1.68%。 若您变更年金领取金额发生在年金领取起始日后,则需提供被保险人知悉变更年 金领取金额的有效证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