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方正人寿财溢人生终身寿险B款(万能型)
2014-08-25 14:48:2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期第 25-36 期第 37-48 期第 49-60 期第 61期及以后
首 500 元的部分50%25%15%10%10%0%
超出 500 元的部分5%5%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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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趸交额外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 5%。
二、保险合同费用 1、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将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为:年交方式 5 元每月,其他交费方式 7 元每月。保单管理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 和每个保险合同周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我们保留调整此项费用的权利,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 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2、风险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将根据被保险人当时的年龄、性别和基本保险金额收取风险保 险费。
风险保险费将在本合同生效日和保险合同周月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标准体年度风险保险费
费率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从个人账户中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领取金 额的如下比例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保单年度费用比例
第 1 年10%
第 2 年8%
第 3 年4%
第 4 年2%
第 5 年及以后0%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金额和每次领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须满足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要求。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 申请书; 2、 保险合同及交费凭证;
3、 您的身份证明; 4、 若委托代理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证明书,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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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其他必要的证明和资料。
第六部分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第二十三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如果您没有在宽限期内交纳到期应交的保险费,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中止效力。 我们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以下简称“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申请复效。您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我们的规定提供健 康声明书或体检报告书。经我们审核同意,自您补交本合同所有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并 还清宽限期内欠交的保险合同费用及附加合同保险费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我们将在本合同效力恢复时,按照复效日距离下一保险合同周月日的天数从个人账户中比例 扣除当月的保险合同费用。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如果您未提出复效申请或复效申请未经过我们审核同意, 本合同自中止二年期限届满之次日零时起效力终止,我们将退还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时的现金 价值。
第七部分 合同效力的终止
第二十五条 您主动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合同犹豫期过后,您仍可以书面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 二、本合同原件; 三、您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果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将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书面申请之次日零时起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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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合同效力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并按现 金价值的如下比例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退保费用比例
第 1 年10%
第 2 年8%
第 3 年4%
第 4 年2%
第 5 年及以后0%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
本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本合同被撤销、解除,或发生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因出现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八部分 您必须了解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本合同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 款,我们在订立本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 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 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向您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以书面方式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您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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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因重大过失没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解除本合同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并扣除您 累计已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 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变更合同内容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和我们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您提出变更申请后,应 当由我们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加以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的书面 协议后,才能生效。
第三十条 知悉合同状态的权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 45 日内向您寄送保险合 同状态报告。
第三十一条 年龄、性别的确定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周岁年龄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 保单上填明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及性别,如果发生错误我们会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 制,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二、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交的风 险保险费,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风险保险费差额。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将按 累计实交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交风险保险费的比例重新计算实交的风险保险费所能购买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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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保险金额。
三、 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际交纳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交的风 险保险费,我们将无息退还多收的风险保险费,而您购买的基本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地址变更的通知
当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我们,您未以有效方式通知的,我们 将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您。有效方式包括书面形式 和电话变更等我们认可的形式。
第三十三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 一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 二 )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部分 释义
释义 1、本公司 :
释义 2、周岁 :
释义 3、本合同生效日 :
释义 4、保险合同周月日 :
释义 5、全残 :
是指海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计算的年龄。
是指在我们同意承保、签发保险合同并收到您交付的首期保险费的条 件下,本合同开始生效的日期。此日期载明于保险合同首页上。 是指本合同生效日在每个月的对应日(不包括本合同生效日当日)。如 果本合同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大于当月天数,则我们将该月最后一日作 为保险合同周月日。
是指被保险人造成下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5)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5)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 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 扶助(注 4)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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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
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
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2、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
能随意识活动。
3、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
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