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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众金长红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14:31:2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释义 7.15)不在此限;

  (11)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附件 7-3

  4

  您交纳本主合同的保险费后,我们将按您所交保费金额的 5%的比例收取初始费用

  保险费的分配和

  4.2

  本主合同每份保险费为人民币 1000元,您可以选择投保的份数并需于投保时一次

  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4.1

  保险费的支付

  [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为 5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

  3.6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

  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合 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应于知道后 30天 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失踪处理

  3.5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 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的给付

  3.4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3.3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 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 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保险事故通知

  3.2

  附件 7-3

  5

  每自然月第 1日为结算日。我们每月根据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结算利率

  5.3

  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或最低保证利率累积。

  个人账户价值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主合同每日二十 四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个人账户价值利息,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 算时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并将该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公布 的结算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见释义 7.17);在本主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 本主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主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 率(见释义 7.18)。

  个人账户价值利

  息

  5.2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取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

  值等于:您交纳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

  本条款 4.3及 4.4规定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将按照本主合同约定从个人账户 中扣除。

  本条款 5.2规定的个人账户价值利息将按照本主合同约定计入个人账户。 如果您申请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以及本公司收 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将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时,从下一个结算日零时起本主合同效力终 止。 我们将每个保单年度给您寄送一次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的具体信息。

  个人账户和个人

  账户价值

  5.1

  个人账户价值

  \

  我们为履行本主合同约定的账户管理责任需收取相应的保单管理费。我们将于本主

  合同生效日以及每月结算日零时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 理费的收取标准为每月 5元。本主合同生效日至下一个结算日不足一个月的也按照

  5元收取当月的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

  4.4

  险费年收取比例

  风险保险费年收取比例为 0.1%。

  被保险人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后,我们不收取风险保险费。

  365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已年满 18周岁,我们将于本主合同生效日至被保

  险人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每月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 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主合同生效日未满 18周岁,我们将于被保险人年满 18周岁的保 单周年日开始至年满 7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前的每月结算日零时根据本主合同承担 的保险责任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当月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的收取标准为:

  (该结算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人民币 200万元取小)×本月实际天数 ×风险保

  风险保险费

  4.3

  (见释义 7.16)。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将进入您的个人账户。

  初始费用的收取

  附件 7-3

  6

  其他事项

  ]

  在本合同生效 6个月后且累积有个人账户价值的前提下,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凭保

  险单向我们申请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70%,且 您每次申请贷款的金额及每次贷款后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人民币 1000元。 每次贷款时应先全额归还前次的贷款本息。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个月,贷款 利率按本合同约定利率(见释义 7.19)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计息方式为日 复利。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 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当本主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 贷款、贷款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时,本主合同即终止。

  保单贷款

  5.7

  若因发生非本公司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如证券交易所休市)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

  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退保),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 账户价值。但该延迟最长不超过自本公司同意该领取申请起 6个月。

  特殊情况下的个

  人账户价值的领 取

  5.6

  您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以及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均不得低于我们规

  定的相应最低限额人民币 1,000元。 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时有尚未还清的保单贷款和贷款利息,您需先还清贷款本息后 才能申请部分领取。

  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的,投保人不能申请部分领取。

  若您在本主合同生效日后的前 4个保单年度内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

  对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收取一定比例的部分领取手续费,该手续费将直接 从您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为您部分领取金额的一定比例,第 1 至第 4保单年度的部分领取手续费比例分别为 4%、3%、2%、1%。若您在本主合同生 效满 4个保单年度后申请部分领取,我们不收取手续费。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领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在申请时,请您填写个

  人账户价值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个人账户价值部

  分领取

  5.5

  本主合同计算个人账户价值利息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

  最低保证利率

  5.4

  公司万能保险单独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

  起 6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保证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 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附件 7-3

  7

  您和我们发生争议时,您可以从以下两种争议处理方式中选择一种:

  争议处理

  6.6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且身故原因不明,除法律所不允许的情形外,我们可以要求解剖

  检验或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

  事故鉴定

  6.5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返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或

  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应付利息按本合同约 定利率按日复利计算,但本主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未还款项

  6.4

  (4)

  (3)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

实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风险保险费。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低于 应收取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