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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康创富赢家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5 11:30:1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向我们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4.2 初始费用收取 趸缴保险费,经我们按照下列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趸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5%。

  5 保单结算

  5.1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

  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我们于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账户���扣除保单管理费。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时,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扣减到零, 本合同效力自下一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零时起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每日按当时的结算利率复利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 次,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的相 关信息。

  5.2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 费。

  目前我们的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人民币十五元。在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我 们保留对其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6 解除合同及部分领取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合同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解除合同费用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需要向您扣除相应的费用,该费用为解除合

  同之日个人账户价值乘以解除合同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4 5 6 及以后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 6% 5% 4% 3% 1% 0%

  6.3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付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部分领

  取费用后的余额。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

  6.4 部分领取费用 如您在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领取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需要从您的部分领取金额

  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该费用为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时所在的保

  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4 5 6 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6% 5% 4% 3% 1% 0%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 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8.2 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

  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 更等)的变更申请。

  8.3 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 达您。

  8.4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领取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

  易等)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和解除合 同),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

  8.5 争议处理

  在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

  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 法律;

2. 因履行本合同或其附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