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康创富赢家两全保险(万能型)(B款)
2014-08-25 11:21:1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毒、整容手术、 或其它医疗导致的伤害;
4. 细菌、病毒或其它病原体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生感染者除外);
5. 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 外)期间;
6. 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翼、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 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 车辆竞赛或练习、驾驶卡丁车等高风险运动。
3 保险金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 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
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
3.3.1 满期保险金申请 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领取条件的,申请人可于约定的满期日之
后,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件;
3. 足以证明被保险人生存的其它材料。
3.3.2 身故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申请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原件:
1. 保险合同;
2.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 死亡证明;
4. 若申请给付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还需提供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购票凭证或 相关搭乘证明、公共交通工具的合法营运执照或相关证明;
5. 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上述3.3.1至3.3.2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 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 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6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 理,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 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
4 保险费的缴纳
4.1 保险费的缴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以及缴费方式和缴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 明。
您应于投保时一次性向我们缴清本���同的保险费。
4.2 初始费用收取 趸缴保险费,经我们按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趸缴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比例为5%。
5 保单结算
5.1 个人账户
我们将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 值等于已缴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和保单管理费。
我们于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费。
当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时,我们会将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扣减到零, 本合同效力自下一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的零时起终止。
个人账户价值每日按当时的结算利率复利累积,我们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 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以复利方式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三十天内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的相 关信息。
5.2 保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在每个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单管理 费。
目前我们的保单管理费收取标准为每月人民币五元。在监管部门规定范围内,我们 保留对其金额进行调整的权利。
6 解除合同及部分领取
6.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解除合同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合同时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2 解除合同费用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我们需要向您扣除相应的费用,该费用为解除合
同之日个人账户价值乘以解除合同时所在的保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及以后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 3% 2% 0%
6.3 个人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 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
2. 部分领取申请书;
3.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将在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给付您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在扣除部分领
取费用后的余额。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于我们收到您的申请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您每次申请的部分领取金额必须符合我们当时规定。
6.4 部分领取费用 如您在本合同犹豫期后部分领取您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需要从您的部分领取金额
中扣除部分领取费用,该费用为个人账户的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时所在的保
单年度对应的比例(见下表):
保单年度 1 2 3 及以后 部分领取费用比例 3% 2% 0%
7 如实告知
7.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7.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 追索。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 险金后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