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金保利B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1:08:0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满期日,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
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六、年金转换权益 被保险人在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可以一次性领取,或者转换为年金领取。如果选择年金领
取,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高度残疾 保险金或公共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合同终止。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公共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8、 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 被保险人因疾病、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整容、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公共交通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因本条所列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时,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 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所称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九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 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 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 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
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 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发生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
们申请理赔: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
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围的,在 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 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 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一条残疾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体残疾,应在治疗结束之后,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鉴定。治疗尚未结束的, 鉴定结果应以自被保险人被诊断患有疾病或发生意外事故之日起一百八十天后的身体情况为 准。
第十二条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 险人身故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 险人生还后三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四条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 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十五条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第十六条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1.保险单初始费用
我们从您交付的保险费中扣取 2.5%作为保险单初始费用。
2.保险单管理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在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从保险单账户中扣取当月的保险单管理
费,每月二十元。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管理费的权利。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单月处理日零时,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险单月处
理日的各项费用,本合同终止。
第五部分 个人账户如何运作
第十七条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及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独立账户。
第十八条结算利率
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 15日确定
当月的结算利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确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 用一个月。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 结算),保证大于零。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第十九条保证利率
本合同生效时的保证利率将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保证利率,且保证大于零。调整后
的保证利率将于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或本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终止时,如果按照保证利率结算
的个人账户价值大于按照结算利率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按两者的差额增加。
第二十条个人账户价值
我们将于收到足额保险费且书面同意承保的次日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按照适 用的结算利率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单初始费用及首期保险单 管理费;
(二)我们每日按照日结算利率结算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三)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高度残疾导致本合同终止时,个人 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个人账户价值的,个人账户价值按两者的差额增加;
(四)支付持续奖金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给付的持续奖金金额增加;
(五)我们每月扣取保险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扣取的保险单管理费减少;
(六)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提取额度减少。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提取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 导致我们不能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我们将延 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于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后,立即给付账户价 值。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第二十二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您每次申请提 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一、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费用: 您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按部分提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
一定比例收取部分��取费用。
保险单年度 一 二 三 四 五 部分提取费用比例 5% 4% 3% 2% 1%
在此后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