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附加富贵双全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1:0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冲突时,以本 附加合同为准。
第一部分您与我们的合同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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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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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 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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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第三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
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依照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返还账户价值】的约定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 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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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第六条 责任免除
三、满期给付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返还账户 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您返还个人账
户价值,本附加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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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个人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于每月 15日确定当月的结算利
结算利率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是我们为履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及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独立账户。
个人账户
第十四条
第五部分个人账户如何运作
1,对于保险费来自于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利益,我们不收取
保险单初始费用。
2,除本条第1 款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在交付时扣取5%作为保险单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来自于:
1,主合同或依附主合同的其他附加合同在终止前所产生的各项保险利益 ,具体以主合同或其他附加合同中与附加万能保险合同有关的条款约定为准。
2,您可随时主动追加保险费,您需要追加保险费时请到我公司营业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保险费的交纳
第十二条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
身故或高度残疾的原因。
司法鉴定
第十一条
第十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 日,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九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 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保险单借款,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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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以书面形式向我们申请保险单借款。累积借款金额最高不
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的 80%。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将按我们定期公布的利率计算保险单 借款利息。
请您特别注意:当本附加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为零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保险单借款
第二十条
在保险单借款期间,我们暂不允许进行部分提取。
本附加合同;
部分提取申请书;您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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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后,您可随时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提取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您每次
申请提取的金额及每次提取后剩余的个人账户价值应不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数额。 一、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费用: 每个保险单年度内,您有四次免费的部分提取机会,多于四次的提取,我们将按每次五十元的标准收取
部分提取手续费。 二、您要求部分提取个人账���价值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
第十九条
第六部分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若因发生非我们所能控制的特殊情况(诸如证券交易所休市,相关证券品种停止交易等)导致我们不能
按时给付个人账户价值(包括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提取和解除合同),我们将延迟支付该个人账户价值。我们 将于上述暂停或延迟评估和交易的情形消失后,立即给付账户价值。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提取
第十八条
我们将于收到足额保险费且书面同意承保的次日起为本附加合同建立个人账户,并开始按照适用的结算
利率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建立时,个人账户价值等于已交保险费减去保险单初始费用;
(二)我们每日按照日结算利率结算利息,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额增加;
(三)每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或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时,个人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个人账 户价值的,我们将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四)您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价值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提取额度减少。
个人账户价值
第十七条
自本附加合同生效起前五个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2.50%。
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调整第六个保险单年度及以后保险单年度的保证利率, 且保证大于零。调整后的保证利率将于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零时起生效。
在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或本附加合同因被保险人身故终止时,如果按照保证利率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大于 按照结算利率结算的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个人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个人账户价值。
保证利率
第十六条
率(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确定),在六个工作日内公布,并适用一个月。每月公布的结算利
率为年结算利率(按复利折算为日结算利率进行个人账户价值的结算),保证大于零在符合保险监管机关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利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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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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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下列情形之一:
无有效行驶证:
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 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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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酒后驾驶:
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每一保险单月份中的保险单生效日期对应日。 个人账户价值扣除尚未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及未偿还的���险单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