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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金保富A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0:41:3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投保提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 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您指定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受益 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同等 顺位受益权。

  其他保险金受益人是指身故保险金以外的保险金的受益人,除另有约定外,其它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 人本人。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在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 后,应当做出批注。但您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应付的身故保险金视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

  我们在收取首期保险费并同意承保后,将签发保险单或批注作为保险凭证。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即保险 单所载的保险单生效日的零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单周年日1、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合同满期日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基础计算。

  第四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满期;

  2. 您申请解除本合同;

  3. 被保险人身故;

  4. 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为零时;

  5. 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第二部分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六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周年日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每一个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是指保险单生效一年后 的本合同生效日期的对应日。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未满 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 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我们向同一被保 险人累计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当地未成年人死亡保险金额限额。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

  十八周岁,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的10%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含该日)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

  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不满六十周岁的,我们按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意外身故保 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三、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航空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

  该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且身故时年满十八周岁的,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外,按个人账户 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我们累计向同一被保险人给付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最高不超过五百万元。

  以上三款中提到的个人账户价值是被保险人身故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被保险人的身故时间以死亡证明 上载明的身故时间为准。

  四、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受理赔申请当日的个人账户价值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返还个人账户价值,本合同终止。

  五、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我们将本合同满期日的个人账户价值转化为满期保险金给付予被保险

  人,本合同终止。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

  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

  1、本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航空意外身故保险 金的责任:

  8、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食物中毒、整容、医疗事故导

  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冰、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蹦极、探险活动、武术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从事井下作业、火药、爆竹制造等高风险工作。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时,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八条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及时通知我们,否则由于通知延误,导致必要证据 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我们对无法认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因此 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导致延误的除外。

  第九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返还账户价值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理赔: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告;

  4、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给付满期保险金:

  1、本合同;

  2、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在与申请人达成 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 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 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 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十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个人账户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付的各项费用或与我们有尚未结清的其他债务 关系,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如在保险单借款期间出现本条约定情况,您应在取得我们同 意后方可部分提取账户价值。

  第十一条 索赔时效

  本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 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下落不明,后经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宣告日为被保险人身故日, 并给付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重新出现且确知其没有死亡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 十天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

  如果被保险人发生身故,在必要时我们可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鉴定,以确定被保险人发生 身故的原因。

  第四部分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