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D款
2014-08-25 10:37:00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交保险费约定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您须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已交满5年期交保险费;
2.未交满5年期交保险费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一保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且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每笔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期交保险费的减少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前,本合同每一保险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须不低于2500元。
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2500元,在下一个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您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缓交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您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您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我们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
如果您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那么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时间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缓交前相应的保险单年度并按相应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4.2宽限期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我们在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则自该结算日起60日(含)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并在给付保险金时,从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您在宽限期内支付保险费的,我们于收取保险费的同时扣除欠交的上述费用。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逾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个人账户
5.1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您的权益而为您设立的账户。我们每年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5.2最低保证利率指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利息的最低结算利率。本合同在2015年1月1日之前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2.5%,自2015年1月1日(含)起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2.25%。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5.3结算利率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6个工作日内公布上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日复利(见11.8)方式进行结算。
5.4个人账户价值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初始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您交纳的首期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首月风险保险费、首月保单管理费;
2.此后交纳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个人账户价值在扣除其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3.我们在每月结算个人账户利息后,个人账户价值按结算的利息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增加;
4.我们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风险保险费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减少;
5.我们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结算日等额减少;
6.如果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则个人账户价值按您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在领取日等额减少。
5.5费用结构1.初始费用:我们在您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前,从中扣除的费用。根据您支付的保险费种类和时间不同,我们将收取不同比例的初始费用。
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每期期交保险费归属的保险单年度
第一个保险单年度第二个保险单年度第三个保险单年度第四个保险单年度第五个保险单年度第六至十个保险单年度
0-2500元部分50%25%15%10%10%5%
超过2500元部分5%5%5%5%5%5%
每一笔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5%。
2.风险保险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月对本合同承担的身故保险金责任收取一定的风险保险费作为保障成本。我们在每月个人账户结算日通过扣减个人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月度风险保险费(见11.9)。
3.保单管理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在每月个人账户结算日向您收取自该结算日至下个结算日期间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的收取标准为5元/月。
4.退保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或者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我们收取的费用。
在前五个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为解除合同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或者部分领取时部分领取部分对应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直接从所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具体比例见下表:
保险单年度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
退保费用比例10%8%6%4%2%
自第6个保险单年度起,解除本合同时退保费用为零,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对每一保险单年度的前两次部分领取不收取退保费用;对同一保险单年度两次以后的各次部分领取,每次收取退保费用20元,直接从申请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
5.6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
您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应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并同意您的申请后,将按照本合同5.5条��定对您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收取退保费用。在收到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书面申请之日起30天内,我们将向您支付其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但若有退保费用,须将其扣除。
6.现金价值权益
6.1现金价值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扣除风险保险费及保单管理费,且不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利息。
7.2效力恢复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合同解除
8.1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如您委托他人办理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及上述全部文件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如实告知
9.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扣除已部分领取的金额)。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