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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华财富增值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5 10:18:5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加;

  (2)发放持续奖金后,保单账户价值按发放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3)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后,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 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每月收取风险保险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收取的风险保险费等额减少;(6)如果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保单账户

  价值按领取的金额及按本合同约定收取的部分领取手续费等额减少;(7)如果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在我们收到您的年金转换申请书后,保单账户价值

  按您申请部分年金转换的金额等额减少;(8)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减少。

  5.4 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

  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 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每月公 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 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率。

  5.5 保 单 账 户 利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的保

  息 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 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布的 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 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6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

  证。

  本合同前三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从第四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 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5.7 保 单 账 户 最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 低保证价值 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账 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利率

  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5.8 风险保险费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风险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基本保险金额及风险程度决定。标准体每 千元基本保险金额应收取的年风险保险费请详见附表《年风险保险费费率表》。如果 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需要增加年风险保险费的,将在保险单上批注。

  在本合同生效或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我们在合同生效日或新增基本保险金额生效 日,按照生效日至生效日后首个结算日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风 险保险费;其余月度的风险保险费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我们按照当日至下月结���日 前一日的实际天数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相应的风险保险费。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恢复,我们在复效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欠交的风险保险费。 每日的风险保险费为年风险保险费的 1/365。

  5.9 年 金 转 换 选 被保险人达到 60 周岁且本合同生效满 10 年后,若本合同依然有效,您可以书面申 择权 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保单账户价值转换为年金领取。具

  体的领取方式及领取金额按照我们当时提供的转换标准确定。

  保单账户价值转换年金的各相关事项应符合转换当时我们的相应规定。保单账户价

  值全部转换年金后本合同终止。

  z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保单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6.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投保人申请解除

  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投保人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本合同的保单账 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退保费用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第 4 年第 5 年第 6 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10%8%6%4%2%0%

  6.3 部 分 领 取 保 (1)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 单账户价值 足如下条件:

  ① 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② 领取金额和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均符合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2)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 资料:① 保险合同;

  ②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给付您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申请领 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手续费收取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第 1 年第 2 年第 3 年及以后

  手续费比例10%8%0%

  { 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7.1 效 力 中 止 和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 在您补交保险费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的保单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利息。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 解 除 合 同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的 手 续 及 风 (1)保险合同;

  险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终止日之后的风险保险 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有您欠交的保险费或

  其他未还清款项,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9.2 明确说明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如实告知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 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 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向您退还合同解

  除之日的现金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3 我们合同解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除权的限制自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4 未成年人身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 故保险金限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制

  9.5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

  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投保年龄限 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少于应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从保单账户价值中扣除您欠交的风险保险费;若 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累计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与累计应收取的风险保险 费的比例调整基本保险金额并按调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已收取的风险保险费多于应收取的风 险保险费的,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