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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永明附加瑞盈无忧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5 10:08:0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 第十六条 特殊情况下的个人账户价值的给付。..。..。..。..。..。..。..。..。..。..。..。..。..。..。..。..。..。..。..。..。..。..。..。..。..。..。..5

  第六部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6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权。..。..。..。..。..。..。..。..。..。..。..。..。..。..。..。..。..。..。..。..。..。..。..。..。..。..。..。..。..。..。..。..。..。..。..。..。..。..。..。...6 第七部分 其他事项。..。..。..。..。..。..。..。..。..。..。..。..。..。..。..。..。..。..。..。..。..。..。..。..。..。..。..。..。..。..。..。..。..。..。..。..。..。..。..。..。..。..。..6 第十八条 名词释义。..。..。..。..。..。..。..。..。..。..。..。..。..。..。..。..。..。..。..。..。..。..。..。..。..。..。..。..。..。..。..。..。..。..。..。..。..。..。..。..。..。.6

  第一部分 您与我们的合同

  第一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我们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上。主合同所包含的 条款、投保书、投保提示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 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主合同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的条款与本附加合同 冲突时,以本附加合同为准。

  第二条 附加保险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1. 主合同终止;

  2. 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中止,且未按【合同效力的恢复】条款办理复 效;

  3.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

  4. 本附加合同满期;

  5. 因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若因主合同发生保险费返还情形终止,而导致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

  险费(复效情况下返还最后一次申请复效时所交保险费)。

  第二部分 我们提供的保障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并接 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人账户价值与 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起因意外事故,或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

  日起一百八十天后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若我们在收到被保险人高度残 疾鉴定书并接受理赔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高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我们按接受理赔申请时个 人账户价值与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的差额向被保险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的个

  人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被保险人可以向我们申请将满期保险金的全部或部

  分转换为当时在售的任一养老金给付产品。

  四、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若我们批准并支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将向被保险人给付本附

  加合同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高度残疾 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因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时,本附加合同终止。除法律及本附加合同

  另有规定外,我们将于收到下列证明材料后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终止时的保险单现金

  价值净额。

  1、本附加合同;

  2、您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与主合同共用一个保险金额。

  第三部分 如何领取保险金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

  理赔: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尸体检验报

  告;

  4. 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索赔权利人须提供由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 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7.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高度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材料向

  我们申请高度残疾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政府职能部门法医出具的残疾鉴定书;

  4. 索赔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

  5. 我们所需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保险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满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满期日,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

  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给付满期保险金: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和生存证明。

  四、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若我们批准并支付主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索赔权利人需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

  下列证明材料向我们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给付:

  1. 本附加合同;

  2.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3.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五、保险费返还 若被保险人符合保险费返还的条件,索赔权利人需凭下列证明材料申请保险费返还:

  1. 本附加合同;

  2. 被保险人身故或高度残疾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出具的医学诊断证明及

  相关资料;

  3. 索赔权利人的身份证明及索赔权利证明;

  4. 我们所需的并且索赔权利人能够提供的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材料。

  我们收到申请人上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所列的证明材料后,对确属保险责任范围的, 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 责任范围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我们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条所列的证明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 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暂时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的证明材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 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第七条 欠款的扣除

  我们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现金价值时,如果您有尚未交纳的保险费(包括主合同、本 附加合同自动垫交的保险费),我们将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再给付。

  第八条 索赔时效

  本附加合同的索赔权利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 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四部分 保险费的交纳和分配

  第九条 保险费的交纳

  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果您选择分期交纳保险 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以后,您应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到期日向我们交纳续期保险费。

  不论您选择何种交费方式,您交纳的保险费首先被确认为您应交而未交的保险费,并按 照【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第一款的约定依次扣除其原属保险单年度相应的初始费用后, 再进入个人帐户。

  保险费包含基本保险费和超额保险费,基本保险费为保险金额的5%与6000元相比的较 小者,且最高不超过您与我们约定的保险费;保险费中超过基本保险费部分为超额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费的分配和相关费用

  您交纳的保险费将按如下比例扣取保险单初始费用,其余部分进入个人账户: 保险单年度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以后各年 基本保险费 50% 25% 5% 5% 0% 超额保险费 5% 5% 5% 5% 0%

  在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前提下,我们保留调整保险单初始费用比例的权利。

  第十一条宽限期

自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每个保险费到期日次日起六十天为交付保险费的宽限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