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补充养老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6:25: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于收到本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本合同是由其他险种的约定变更而来者,则不得再行使本条款的合同撤销权。
第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单及其它凭证;
2、 投保人的有效证明文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见释义)。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对于已经开始领取年金的被保险人,本公司不受理对该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第十一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离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年金的受益人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为被保险人本人,被保险人身故后未领取的年金余额的受益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十五条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若因被保险人身故提出申请,则应提供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 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若因被保险人全残提出申请,则应提供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医师出具的鉴定诊断书;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离职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投保人出具的离职证明文件。
三、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 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 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若选择按年或按月领取年金的,则每次申领年金时需向 本公司提供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四、若被保险人身故后仍有未领取的年金金额的,在申请年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或其他保险凭证;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六条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变动
投保人因在职人员变动需要增加本合同被保险人的,应以书面形式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形式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且收取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外,溯自通知到达当日二十四时起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减保选择权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减少投保人帐户的帐户价值,但需符合减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本公司将减少的金额退还投保人。
减保选择权的行使次数每一保险单年度以一次为限。
第十九条 资料保存与提供
投保人应保存每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资料,详细记录其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保险金额、缴费金额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资料,必要时投保人应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上述资料。
第二十条 年龄错误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在投保单上按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下列规定办理:
1、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前,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接 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注销其个人帐户,退还该被保险人的现金价值;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但其真实年龄符合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按更正后的真实年龄给付年金。
2、 被保险人开始领取年金后,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高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有权要求受益人退回多领的年金,或者在以后给付年金时扣除;若投保人申报的该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受益人实领年金金额低于应领年金金额的,本公司应将其差额补还给受益人。
第二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前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投保时在投保单上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三条 释义
本合同中具有特定含义的名词,其定义如下:
团体:指中国境内非以购买保险为目的而组织的合法的团体。包括但不仅限于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团体。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现值:指未来某一时点上的一定量现金按年金给付开始日当日预定利率折合到领取时的价值。
全残:指具有下列情况之一项或多项者:
一、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1);
二、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三、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