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健康人生个人护理保险增值计划(万能型)C款
2014-08-22 16:16:1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目前保单管理费的月收取金额为10元,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月收取金额×当月实际经过天数/当月天数收取。本公司有权以最近一次保单管理费的标准为基础调整此项费用,但每次调整的幅度不超过40%。
3.6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生效满五年后,若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被保险人仍然生存;
2)以前各期期交保险费均已交清;
3)累计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超过累计追加保险费与累计已给予的持续奖金二项之和。
自第六个保单年度开始,投保人在交纳每期期交保险费时,本公司将按当期期交保险费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若补交以往各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本公司将仅给予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的1%作为持续奖金计入个人账户。
4、个人账户
4.1个人账户本公司将于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的初始账户价值等于已交纳的保险费减去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4.2最低保证利率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公司每隔十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一个十年保证利率为2.0%(该利率为年利率);之后的保证利率若调整,须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本合同的最低保证利率是本合同项下个人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本公司对个人账户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最低保证。
4.3保证账户价值本合同的保证账户价值在每个保单周年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被保险人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零时、因被保险人身故导致本合同终止时或因被保险人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导致本合同终止时计算。如果账户价值小于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账户价值,本公司将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账户价值。
4.4结算日每月1日为账户的结算日。
4.5账户结算利率本公司每月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情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该利率为年利率),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本公司将根据公布的结算利率和计息天数以日复利的方式进行账户价值的结算。
4.6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账户价值按照下列方法结算:
1) 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初始账户价值等于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此后交纳保险费,账户价值按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等额增加;
2) 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后,账户价值按照投保人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费用等额减少;
3) 本公司每月结算保单利息后,账户价值按照结算后的保单利息等额增加;
4) 本公司每月扣除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后,账户价值按照扣除的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等额减少;
5) 本公司发放持续奖金后,账户价值按照持续奖金等额增加。
本公司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说明报告期内本合同账户价值变动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7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等于本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相应的退保费用后的余额。
退保费用
指在犹豫期满后解除合同时本公司收取的费用。
退保费用=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合同效力终止时的账户价值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和上一结算日至合同效力终止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退保费用扣除比例因合同效力终止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5、合同效力
5.1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5.2犹豫期
自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内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撤销合同,本合同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将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投保人犹豫期内撤销合同,本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
5.3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70周岁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止。
5.4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每月结算日零时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本合同有效。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的,自该结算日当日起60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仍承担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须扣除欠交的保单管理费和风险保险费(包括本合同及其附加险合同的风险保险费)。
如果宽限期结束时投保人仍未交纳保险费,自宽限期结束日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5.5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将予冻结,不计算利息。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2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和费用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6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因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原因,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但每次领取的金额不得低于500元,领取后的账户价值不得低于1000元。
部分领取费用
如投保人部分领取,本公司将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和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部分领取费用为部分领取金额乘以部分领取费用扣除比例,该比例因部分领取时的保单年度而异,具体比例见下表:
部分领取申请资料
投保人应递交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接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10天内本公司将给付申请领取的金额,并从申请日的账户价值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部分领取费用。
5.7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 保险合同;
2) 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6、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6.1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2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护理保险金和老年关爱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6.3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医院相应科室主任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疾病身故保险金
1)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被保险人户籍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