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龙附加玉如意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6:06:13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 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
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在申请满期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身故保险金的
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 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满期保险金及身故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 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
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 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
的损失。 赔偿损失范围和损失计算方法:按最近一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以单利方式计算逾期给付保险金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 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 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 失踪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 书宣告之日为准,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它领 取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构成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分为趸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趸交保险费 指您为购买本附加合同所一次性缴纳的保险费。
追加保险费 指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与我们约定额外交付的保险费。
4.2 保险费的支付 本附加合同的趸交保险费于投保时一次付清。 经我们审核同意,您可在本附加合同的犹豫期后随时交付追加保险费。
保单账户的操作
5.1 结算利率 我们将根据万能账户的投资收益状况,于每月初宣告上个月结算利率,该利
率为年利率且不可低于最低保证利率,并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用来结 算您上月的保单账户价值。
5.2 最低保证利率 最低保证利率指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我们每隔五年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后公布新的保证利率,第 一个5年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0%,并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保证利率之上 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 在符合当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们保证最低保证利率
将不低于调整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
5.3 费用收取 我们按约定收取下列费用:
初始费用 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对应的初始费用以后,其余部份将进入保单账户 价值。初始费用占保险费的比例为5%。我们有权调整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 但须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保单管理费 我们在保单生效日及每个结算日从保单账户价值中直接扣除每月5元的保单 管理费。
我们可以改变上述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每月20元。
5.4 持续奖励 本附加合同生效后,自第六个保单年度起至第十个保单年度止,如果被保险
人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生存,我们按该结算日当时保单账户价值 的1%发放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
5.5 保单账户价值
的结算与结算 时间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每个月1日为结算日。我们在每个结算日零时均按
照我们公布的上个月结算利率,以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对您上个月的保 单账户价值进行结算,并每年至少给您寄送一次保单状态报告。 前项保单账户价值系指依下列顺序计算所得的金额:
第一保单月份: (1)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2)扣除当月份保单管理费;
(3)扣除您当月依6.1条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4)加计保单账户产生的利息。 第二保单月份及以后: (1)上个结算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2)加计当期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 (3)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
(4)扣除您当月依6.1条提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5)加计保单账户产生的利息。 如果您开始享有持续奖励,保单账户价值同时按照持续奖励等额增加。
5.6 宽限期 如果您的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日不足以支付当月保单管理费的,该结算日次
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 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单管理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附加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 时起效力中止。
‘保单账户价值权益
6.1 部分提取保单
账户价值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对
您部分领取的金额不扣除任何费用。 每次提取的金额及提取后保单账户价值剩余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要 求。
您申请部分提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需要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提取申请书;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天内向您支付相应款项。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除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合同效力中止情况之外,若主合同效力中止,本附加合
同的效力即行中止。 在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收取效力中止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单管理费,您的账户将被冻结并不计算账户利息。
7.2 效力恢复 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 达成协议,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附加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 本附加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附加合同的现金 价值。
主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附加合同不能单独申请复效。
“合同解除
8.1 投保人解除合
同的手续及风 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
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 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会依照您的保单年度,以收到您退保申请书之日的保单 账户价值为计算基础收取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定比例,具体收取标准见下表:
保单年度 第1年 第2年 第3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比例 5% 2% 0%
” 其它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附加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 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 生效力。
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 决定是否同意承���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对于本附加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
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2 本公司合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