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平安金彩人生两全保险(万能型)

2014-08-22 14:09:4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0元的,不收取保单管理费。

  保单管理费

  2.6

  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为0.25%。

  365

  ×保障成本年收取比例

  该结算日零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每个结算日根据本主险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保障成本,如果

  有欠交的保障成本,我们也同时收取。保障成本的收取标准为:

  本月实际天数

  保障成本

  2.5

  您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保险费的4%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

  费计入保单账户。

  初始费用收取

  2.4

  自第2保单年度起在每个保单年度的第1个结算日零时,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

  如果按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价值高于实际保单账户价值,我们按差额结算 额外的保单利息并计入保单账户。

  保单利息的保证

  每月第1日为结算日,保单利息在每月结算日或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并计入

  保单账户。我们按本主险合同每日24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 利息,并按计息天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利息。 在结算日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公 布的结算利率(见8.4)。 在本主险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天数为本主险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 利率为本主险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见8.5)对应的日利率。

  保单利息

  2.3

  本主险合同的保险费需要您在投保时一次交清。

  保险费的支付

  2.2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会向您寄送保单年度报告,告知您保单账户

  价值的具体状况。

  0%

  2%

  3%

  4%

  5%

  6%

  退保费

  用比例

  第6及以后各

  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4保单年度

  第3保单年度

  第2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

  因下列第(1)至第(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

  “身故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第(1)至第(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 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及“航 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 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责任免除

  3.4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

  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基本保险金额的2倍给付“航 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航空意外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公共交通工具期间(见8.7)遭受意外伤害,并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和 “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交通意外 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见8.6),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的,我

  们在按上述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终止。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保险期满时仍生存,我们按保险期满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

  期生存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给付的满期生存保险金已包含保险期满当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

  满期生存保险金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3.3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

  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 前述限额。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

  金限制

  3.2

  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于下列两项的较大者:

  ① 保险费×105%-累计已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

  ② 保单账户价值。

  保险金额

  3.1

  w 我们提供的保障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 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 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受益人

  3.6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

  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主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 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确知其没有死亡 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主险 合同的效力依法确定。

  宣告死亡处理

  3.5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8);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10),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11)的机动车(见8.12);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殴斗、醉酒;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见 8.13)、药物过敏或精神和行为障碍(依照世 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导 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见8.14)不在此限;

  (12)细菌或病毒感染(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

  (13)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见8.15)、跳伞、攀岩(见8.16)、蹦极、驾驶滑翔 机或滑翔伞、探险(见8.17)、摔跤、武术比赛(见8.18)、特技表演(见

  8.19)、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我们向受益人退 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如果对于本条款“3.3 保险责任”中规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则向您退还本 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 付保险金义务;若我们在收齐相关证明和资料后第30日仍未作出核定,除支付

  保险金的给付

  5.3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身故保险金、意

  外身故保险金、 交通意外身故保

  险金及航空意外

  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满期生存保险金

  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保险金申请

  5.2

  保险事故通知

  5.1

  请您或受益人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 时通知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