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财富网-保险频道

保险首页
保险知识 保险产品 保险公司

人保寿险和谐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A款)

2014-08-22 11:19:5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您于签收本合同后10日内可要求撤销本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撤销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撤销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撤销,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即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撤销后30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

  5.2 宽限期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某一结算日的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风险保障费,自该结算日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风险保障费。若您在宽限期内交纳保险费,我们将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5.3 合同效力的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我们将您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及欠交的风险保障费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5.4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可以按以下规定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但每次领取的金额及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

  部分领取方式

  请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部分领取申请书的当日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减部分领取的金额及相应的手续费(见8.11),并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申请领取的金额。

  5.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若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之日的现金价值。对于已收取的本合同解除之日后的风险保障费,我们将无息一并退还。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5.6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发生变更:

  (1)交纳追加保险费

  在我们收到您交纳的追加保险费后,基本保险金额按追加保险费等额增加。

  (2)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基本保险金额按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若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低于我们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我们有权将其调整为该金额。

  (3)申请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在本合同生效1年后,您可以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变更1次。

  基本保险金额经我们同意变更后,自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本合同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

  ②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申请。

  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您必须按照我们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若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被保险人在新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或180日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7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6.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

  若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6.3 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全残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我们认可的医院(见8.12)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6.4 保险金的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6.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条款4.1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7.3年龄错误规定的合同解除权在以下情形下不得行使,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2)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的;

  (3)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

  7.2 投保范围

  投保人: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我们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凡出生满28日至60周岁(见8.13),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7.3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合同解除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我们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少于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以扣减个人账户价值形式补收少收的风险保障费(不计利息)。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按保险事故发生前最近一次实际收取的风险保障费和应收取的风险保障费的比例调整风险保额,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相应调整为身故或全残当时的个人账户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