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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助医保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58:2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个人账户管理

  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管理个人账户:

  第十二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并收取如下三项费用:

  一、 初始费用:在您支付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扣除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三条。

  二、部分提取费用:在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公司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

  三、退保费用:在您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公司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

  第十三条 初始费用扣除

  公司将对您支付的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按如下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您支付的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约定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初始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下表所示的上限:

  保险费或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上限

  保险费人民币50000元(含)以内部分10%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5%

  追加保险费5%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分为普通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和特殊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两种形式。

  一、 普通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每次申请普通部分提取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每次普通部分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若个人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人民币2000元),公司不再允许普通部分提取个人账���余额。

  您申请普通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自收到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您申请普通部分提取的金额,按照下表所列比例扣除部分提取费用(部分提取费用=您申请普通部分提取的金额×部分提取费用扣除比例)后予以给付。

  保险单年度(11)部分提取费用扣除比例

  第1年5%

  其后0

  二、特殊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当您发生健康医疗费用时,可向公司申请特殊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您申请特殊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特殊部分提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 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3、 被保险人的健康医疗费用正式发票(健康医疗费用正式发票必须由执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机构出具;且健康医疗费用必须发生在本主险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

  公司自收到特殊部分提取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您提供的正式发票金额的100%予以给付。

  特殊部分提取的累计金额以被保险人特殊部分提取申请日当日二十四时的个人账户余额为限。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已经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获得健康医疗费用补偿,公司将从应付的特殊部分提取金额中扣除被保险人已获补偿金额。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也计入个人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个人账户结算日,公司将以您上月最后一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加上本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扣除本月您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后,并基于此结算日的当月结算利率(12),计算出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若账户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算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公司承诺每月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但公司每月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结算利率是不确定的。

  公司每月于个人账户结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公司在每年最后一个结算日后十五日内向您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保单服务

  在享受本主险合同给您带来的权益的同时,您还可获得公司为您特别提供的以下服务:

  第十六条 犹豫期

  犹豫期是从您收到本主险合同并书面签收日起十日内的一段时期。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在犹豫期内,您可以在提交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二款所列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按照本保险条款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约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主险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并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地址的变更

  如果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生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公司将按最后一次记录您所书面通知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文件,并视为已送达。

  第十九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您和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主险合同内容。变更本主险合同的,应当由公司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和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向公司书面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

  一、您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在犹豫期内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必须将上述证明和资料的原件亲自或挂号邮寄送达公司。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不承担本主险合同在此日前后的任何保险责任。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

  三、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的,自公司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自收到保险合同终止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现金价值等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与退保费用(退保费用=本主险合同解除当日的个人账户余额×下表所列的退保费用扣除比例)之间的差额。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主险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保险单年度退保费用扣除比例

  第1年5%

  其后0

  保单理赔

  当本主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公司将按照以下流程办理您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公司。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由公司提供的索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向公司申请给付: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申请人必须提供可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受益人向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的给付

公司在收到索赔申请书及本主险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的原件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况复杂的,除本主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公司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