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康天安万全理财(B)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10:15:08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豁免基本保险费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交费期内全残(12),公司将从全残确认日(18)起豁免本主险合同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以后各期的基本保险费将由公司在以后每个保险单周年日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若本主险合同有任何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您须首先补交前述所有延期未支付的基本保险费。
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以确认全残状况,体检费用由公司支付。如果全残情况消失,您应自全残情况消失时起恢复支付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费。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全残持续的相关证明且未能按公司要求进行体检,公司有权停止豁免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费。
三、持续奖金
您在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前10年中每年均在基本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其后的六十日内支付基本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至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公司将分别在本主险合同第10、15、20、25、30个保险单周年日把持续奖金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每次持续奖金=基本保险费年交金额×25%。
第十一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主险合同所列保险责任的,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公司按照本主险合同的约定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日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公司应向您说明本主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公司责任的条款,公司在订立本主险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公司有权解除本主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公司对于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已收保险费与累计已部分提取金额之间的差额。
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主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公司不得解除本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四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公司。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本主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身故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个人账户管理
公司收取了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管理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个人账户的相关费用
公司收取了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并收取如下五项费用:
一、 初始费用:在您支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前扣除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
二、保单管理费:公司为维护本主险合同收取的管理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
三、死亡风险保险费:公司因承担本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给付责任收取的费用。该费用每月从您的个人账户中扣除,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八条。
四、部分提取费用:在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公司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
五、退保费用:在您解除本主险合同时公司收取的费用。该费用具体的扣除方法请见本保险条款第二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初始费用扣除
公司将对您支付的保险费按如下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您每次支付的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基本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基本保险费交费次数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第1次50%
第2次25%
第3次15%
第4-10次5%
其后0%
追加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
累计已交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
人民币50000元(含)以内部分3%
人民币50000元以上部分1%
第十七条 保单管理费扣除
公司于每个保单月(20)首日将从您的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本保单月的保单管理费,保单管理费为每保单月人民币6元。公司有权根据国家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对保单管理费进行调整,但调整幅度不超过前述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起至本次保单管理费调整时止的累计��幅。
第十八条 死亡风险保险费扣除
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月对应的上一个保险单周年日的年龄、性别,以及您选择的基本保额于该保单月首日从个人账户余额中扣除本保单月的死亡风险保险费。死亡风险保险费费率(每元基本保额/年)最高以《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2000-2003)》非养老金业务男表/女表的百分之一百八十为限。
第十九条 个人账户余额的部分提取
在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您可向公司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每次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每次部分提取后,个人账户余额不得低于人民币2000元。若个人账户余额低于人民币2000元(含人民币2000元),公司不再允许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
您申请部分提取个人账户余额时,应填写由公司提供的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公司自收到万能保险专用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您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按照下表所列比例扣除部分提取费用(部分提取费用=您申请部分提取的金额×部分提取费用扣除比例)后予以给付。
保险单年度(21)部分提取费用扣除比例
第1年10%
第2年8%
第3年6%
第4年4%
第5年2%
其后0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的结算
公司收取了首笔保险费后,将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公司于本主险合同生效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首笔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本主险合同生效后的续期基本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也计入个人账户。
每月最后一日为个人账户结算日,公司将以您上月最后一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加上本月计入个人账户的金额,扣除本月您申请的部分提取金额及当月(保单月)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后,并基于此结算日的当月结算利率(22),计算出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若账户积累期不足一个月的,则按一个月来计算该日的个人账户余额)。公司承诺每月的结算利率将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但公司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