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如意两全保险A款(万能型)怎么样?
2014-08-22 08:50:4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
身故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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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
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
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
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
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须提供相关意外伤害事故的证明和资料;
(7)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满期保险金的
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
3.3.3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
供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4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
资料。
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
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
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
之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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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
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您应向我们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4.2保险费的分配对于您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2.5%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5个人账户
5.1个人账户价值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24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
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并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结算
利率。个人账户价值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最低保证
利率(结算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本合同效力终止时,我们
将根据最低保证利率计算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终止时之间的保单利息。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上月的保单管理费。本合同
效力终止时,我们将按照上一结算日至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实际经过的天数收取保
单管理费。
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若个人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保单管理费时,则自该保单管理费收取日的次日零时
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我们于每个保单年度初以书面形式通知您上一保单年度的个人账户情况。
5.2个人账户价值
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
账户价值。但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以及个人账户价值余额均
不得低于我们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5.2.1部分领取的申
请与给付
您申请部分领取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部分领取申请书;
(3)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给付您该部分个人账户价值扣
除部分领取费用后的余额。
5.2.2部分领取费用在前四个保单年度内,您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我们将收取部分领取费用。第
一、二、三、四个保单年度部分领取费用占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
为5%、4%、3%、2%。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不收取部分领取费用。
若您的首次部分领取发生在前四个保单年度内,则我们对首次部分领取不超过当
时个人账户价值10%的部分免收部分领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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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年金转换选择
权
从第10个保单周年日开始,您可以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一
部分或全部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生存年金。
6合同解除
6.1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
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30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退保费用后的余额退还给
您。
第一、二、三、四个保单年度退保费用占退保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分别为5%、
4%、3%、2%,从第五个保单年度开始,我们不收取退保费用。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如实告知
7.1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
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
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2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
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
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保单状态报告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8.2合同效力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或本合同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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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您向我们申请退保;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效力终止。
8.3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
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年龄及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您申报的被保险人
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
合同,并按6.1规定处理。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