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泰宝利来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2014-08-22 08:45:25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金,我们不再给付一般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生存的,我们按保险期间届满日本合同的个人账户
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 年金转换选择权 从第十个保单周年日开始,经我们同意,您可以选择将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或
全部按我们当时正在销售的转换年金保险产品的约定转换为年金。
2.4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10.4;
(4)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日或者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二年内自
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0.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0.6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10.7
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
(7)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10.8、跳伞、攀岩10.9、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10.10、
摔跤、武术比赛10.11、特技表演10.12、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
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10.13。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现
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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䃈 如何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交清,并载明于保险单上。
䃈 个人账户的运作管理
4.1 个人账户的设立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我们于本合同项下设立个人账户,以用于记录本合同的个
人账户价值。
4.2 个人账户的结算日
与结算利息
每月一日为结算日,我们将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上个月万
能账户实际投资状况,确定本合同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六个工作
日内公布。
本合同个人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为年利率2.5%,对应的日利率为0.006849%。
结算利率为日利率,其对应的年利率为该日利率乘以三百六十五。
每月在结算日结算时,我们按最近一次公布的结算利率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
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4.3 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后,您支付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本合同生效日,个人账户价值需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
费;以后在每月的结算日,我们在按当月公布的上月结算利率对当时的个人账
户价值进行利息结算后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亡风险保险费。若有保单持
续奖励则在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上月利息后且在扣除当月的保单管理费和死
亡风险保险费前给付,个人账户价值随之增加。
三、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我们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个人账户
结算当月利息,个人账户随之终止。
四、个人账户价值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要求。
五、我们会每年向您寄送万能保险年度状态报告,告知您个人账户价值的具体
状况。
4.4 初始费用的收取 您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收取所交保险费的2.5%作为初始费用。
4.5 保单管理费的收取 保单管理费是我们为维护本合同向您收取的管理费用。我们向您每年收取五十
元保单管理费,对应的每日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
在本合同的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保
单管理费。
4.6 死亡风险保险费的
收取
我们对本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收取相应的死亡风险保险费。本合同保险责任项
下所对应的死亡风险保险费的计算基础是本合同生效日或结算日时扣除保单
管理费后的个人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生效日和结算日,我们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天数收取死亡
风险保险费。每日的死亡风险保险费为年死亡风险保险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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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每千元个人账户价值对应的年死亡风险保险费见附表。
4.7 保单持续奖励 被保险人在第十一个保单年度的第一个结算日零时生存且本合同有效的,我们
将按本合同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2.5%给付保单持续奖励,并计入个人账户。
4.8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是我们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时按当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
取的费用。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按下表计算并收取退保费用:
保单年度 第1保单年度第2保单年度第3保单年度第4保单年度 第5保单年度 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
退保费用
比例 5% 4% 3% 2% 1% 0%
砠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5.1 明确说明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将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
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2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若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您所支
付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5.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
的限制
本合同5.2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
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
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砠 现金价值权益
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借款。若本合同
包含以身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责任,您申请保单借款应事先经被保险人
书面同意。借款金额加上各项欠款及利息的总和最高不超过本合同当时现金价
值的90%,每次借款期限不超过六个月。
在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借款当时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本合同约定利率10.14计
算。借款及利息最迟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偿还的,利息将于借款期
限届满之次日并入借款金额中,并以原借款期限为新的借款期限重新开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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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内,利息按原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我们最近一次已宣布的
本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若借款及利息在新的借款期限届满日仍未偿还的,借款
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将按前述方法重新确定。
当借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终
止。
莠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7.1 受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
外身故保险金受益
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
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确定
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顺序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享有受益权;未
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
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者您可以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
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或者附贴批单。
您指定和变更一般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
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
7.2 保险事故通知 您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我们。
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
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