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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人寿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2 08:37:57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信诚人寿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怎么样?

  信诚人寿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

  适用年龄:30天至5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保额与缴费举例:

  保障金额不是固定的,根据投保人年龄、缴费高低的不同,对应获得的保障金额也不同,此处对一些常见情况进行列举供您参考。

投保年龄 年缴费 缴费期 保障项目和金额 保障期
0岁 5197.00元 1年

教育金10.0万

终身
2岁 4800.00元 1年

残疾9.6万

身故9.6万

终身
25岁 4499.00元 终身

及时援助保险金3.8万

重大疾病保险金15.0万

残疾保险金

身故保障金30.0万

终身
25岁 4800.00元 20年

可变的保险金额0元

1%的持续奖金0元

至75岁的残疾保障20.0万

稳健的投资账户0元

终身的身故保障20.0万

终身

  注:具体缴费与保额,可依个人实际情况灵活定制,以上举例仅为参考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收到理赔申请书后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整日或之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一并给付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信诚附加「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条款

  1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信诚附加「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只能附加于《信诚「智赢未来」终身寿险(万能型)》(以下简称主合同)。如您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可以订立合同。

  2 投保年龄

  您可为与您具有保险利益的、且出生满30 天至60 周岁的人士(以下简称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3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4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我们安保险费的95%计算可投保金额,然后存入您的保单账户中。

  5 保险责任的开始

  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时,主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如您在主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经我们审核同意后会在合同上批注,我们对本附加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生效之日24时开始。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以批注所载为准。

  6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提供终身保障,保险期间自合同生效日起,至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7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将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按收到理赔申请书后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本附加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一并给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2)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75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或之前(若被保险人的出生月日与保单周年日相同,则在被保险人75周岁整日或之前)发生合同所约定的残疾,在确认残疾后,我们将按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并按我们同意受理理赔申请当日所适用的结算利率结算您的保单账户价值,一并给付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但是,若被保险人在满30天至2周岁期间身故或残疾,我们将按以下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时年龄 给付金额占保险金额的百分比

  满30天但不足1周岁 30%

  满1周岁但不足2周岁 60%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满18周岁之前,您与其他各保险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与我们公司约定的身故保险金总和累计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我们与其他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身故保险金总和也不超过前述限额。

  在进行上述给付时,我们将先扣除您未归还款项。

  8 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增加保险金额或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2年内自杀;

  (2) 您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故意造成的;

  (3) 因自身的犯罪行为或因拒捕而导致的。

  被保险人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残疾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您故意造成的;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册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水、跳伞、攀岩、蹦极跳、赛马、赛车、摔跤、探险活动及特技表演等高风险活动;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或分娩;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 保障费用

  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月从您的保单账户中收取当月的保障费用。

  本附加合同的保障费用,根据被保险人的性别,当时年龄,当时保险金额及其他承保条件确定、标准体的保障费用表见附件。

  10 受益人(我们的理赔金支付给谁)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应付的保险金给付予仍健在的主合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如果没有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同时或先于被保险人身故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且没有其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该保险金将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

  11 如何申请理赔?

  申请身故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正本;

  (3)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明文件;

  (5) 医院、公安部门、法院以及其它法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验尸证明书;

  (6) 我们所需的其它有关证实保险事故原因、经过、性质、损失以及合同权利有效性的证明和材料;

  (7)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继承时,必须提供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申领残疾保险金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文件:

  (1) 理赔申请书;

  (2) 保险合同正本;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文件;

  (4)医院诊断证明文件(包括完整的门诊及急诊病历,出院小结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5)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根据主合同约定的残疾标准出具的关于被保险人残疾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6)您、被保险人,受益人与其他权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12 合同效力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合同及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您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提出书面申请终止本附加合同,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我们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4 时终止;

  (2) 主合同效力终止;

  (3) 因主合同或本附加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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