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智尊宝D款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50:04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50% |
5% |
|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25% |
5% |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15% |
5% |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 |
5% |
第五至第十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
5% |
5% |
第十一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十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0% |
二、对于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百分比为5%(百分之五)。
第十六条 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风险保险费的收取
本合同的保险合同费用为保单管理费(释义十六)和风险保险费之和,其中,第一保险单年度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15元(十五元),以后保险单年度的保单管理费为每月人民币7.5元(七点五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释义十七)从个人账户中扣除保险合同费用;若根据本合同的特定附加合同的条款的约定,须从本合同的个人账户中扣除该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该风险保险费亦将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与保险合同费用一起扣除。若个人账户价值净值(释义十八)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则本合同有效;若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不足以支付本合同所需保险合同费用以及特定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险费,且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内,则本合同效力于该宽限期满的次日起中止,若该情况发生在宽限期外,则本合同效力即时中止。若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给付各项保险金时应扣除宽限期内本合同所欠的保险合同费用。
第十七条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书面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后,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值须按照《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扣除相应的费用。在本合同的每个保险单年度内,第五次及以后的每次领取还须收取每次25元(二十五元)的手续费。
投保人每次申请领取的部分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及每次领取后其个人账户价值净值均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所规定的相应最低限额。
第十八条 保险合同的类别
本合同为万能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少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风险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风险保险费和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风险保险费多于应付风险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风险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
第二十条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释义十九)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第二十一条 住所或通讯地址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
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单所载投保人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二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本公司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被保险人身故,则本公司不接受本合同内容的任何变更申请。
第二十三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载于本合同的保险单上,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四条 保险金额的变更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则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减额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保险金额。
第二十五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风险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风险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犹豫期内合同的撤销
投保人在犹豫期内,有权以任何理由将本合同交回本公司并申请撤销本合同,本公司返还所有的已付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现金价值,其金额等于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当日保险单的个人账户价值扣除解除合同费用后的余额。
解除合同费用占个人账户价值的比例为下表中各保险单年度对应的数值。
《解除合同费用比例表》 |
|
保险单年度 |
比例 |
第一保险单年度(不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 |
10% |
第二保险单年度(含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 |
8% |
第三保险单年度(含第二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 |
6% |
第四保险单年度(含第三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 |
4% |
第五保险单年度(含第四个保险单周年日且不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2% |
第六保险单年度及以后(含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 |
0% |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第二十九条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付清所有应付未付期交保险费和必要的追加保险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投保人所支付的所有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将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约定扣除其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