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金满堂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8-21 15:09:39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
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
毒品
;
(5)被保险人
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或者驾驶
无有效行驶证
的机动
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退还本合同当时的
现金价值
。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当
时的
现金价值
。
如果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并且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2年内,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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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因为自杀导致身故,我们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
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保险金的申请
3.1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
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
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
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
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
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3.2保险事故通知您、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
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
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
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保险金申请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3.3.1身故保险金申
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被保
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3.3.2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保险金
若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保险金,被委托人还应提供
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法定有效身份证
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3.3.3补充通知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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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保险金给付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日内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
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
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
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
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3.5被保险人失踪
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之
日为准,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者其他领取保
险金的人应于知道后30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
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3.6诉讼时效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保险费
4.1保险费的交纳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4.1.1期交保险费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的金额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您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我们交纳期交保险费。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
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交纳其余各期的期交保险费。
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自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4.1.2追加保险费如果下列条件均符合,您可以随时交纳追加保险费:
(1)约定每一保单年度交纳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
(2)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或者已交满20年期交保险费;
(3)每次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并且为500元的整倍数。
我们有权改变交纳追加保险费的条件。
4.2期交保险费缓
交
您交纳首期期交保险费后,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按条款约
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的附加合同《阳光人
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保障成本,您可以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我们
将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收取保障成本,本合同继续有效。如果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
那��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补交以前各期缓交的期交保险费,
最后交纳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到相应的保单年度。
4.3宽限期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如果个人账户价值扣除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后的余额不足以支付本合同的保障成本以及本合同的附加
合同《阳光人寿附加万能重大疾病保险B款》的保障成本,则自该结算日的次日起
60天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
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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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
中止。
4.4初始费用收取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计入个
人账户。
4.4.1期交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期交保险费的比例见下表:
归属的保单年度
每期期交保险费(年交)
6000元部分6000元以上部分
第150%5%
第225%5%
第315%5%
第4-510%5%
第6及以后5%5%
4.4.2追加保险费的
初始费用
初始费用占追加保险费的比例不超过5%,具体比例按照追加保险费当时我们的规
定确定。
5个人账户
5.1个人账户我们正式同意承保后,将自保单生效日零时起为您建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设有
两个子账户,分别为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
对于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经我们扣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作为初始费用后,按照投
保单或批注上所约定的分配比例分别计入各子账户。
5.2个人账户价值个人账户价值为稳健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与进取型子账户价值余额之和。
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保险费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进入稳健型子账户余额
与进取型子账户余额之和。
我们每月1日对上月的个人账户结算一次,稳健型子账户与进取型子账户分别结
算,我们将自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宣告各子账户的上月结算利率。个人账户价值
按我们宣告的上月结算利率累积,结算利率不低于各子账户的最低保证利率(结算
时,年利率均按复利方式转换为日利率)。在本合同终止结算时,计息天数为本合
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我们将在合同生效后的每个结算日从个人账户的各子账户中按各子账户的价值余
额比扣除当月的保障成本,如果有欠交的保障成本及利息(按条款约定利率计算),
我们也同时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