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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2014-08-21 10:27:1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中英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怎么样?

  中英财智人生终身寿险(万能型)B款

  适用年龄:30天至65周岁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按照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疾病导致身故,我们将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2、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导致全残,我们将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全残保险金为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全残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之和。

  本合同所称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 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

  (2) 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 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 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注①,⑤)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 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②,⑤);

  (7) 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③,⑤);

  (8) 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注④)。 注: ①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

  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我们指定的有资格的眼科医生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②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

  意识活动。

  ③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④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⑤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诊断之日起经过180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

  “中意附加短期意外医药补偿团体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基本条款及其释义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为准。若主合同因任何原因效力终止,则本附加合同自动终止。

  第二条 保险期间及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同。

  某一被保险人参加本附加合同时,投保人须选择该被保险人的个人保险期间。个人保险期间不可超出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

  本公司对某一被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自其个人保险期间开始日的零时开始,到其个人保险期间终止日的二十四时止。

  上述时间和日期均指北京时间。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在其个人保险期间内遭遇意外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180天内,以此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伤害而经医院进行必要治疗,本公司赔付治疗期间发生的超过100元的医疗必需的医药费用。本公司累计向该被保险人支付的补偿金总额以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的限额为限。

  本公司赔付的医药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政府规定的医药费用收费标准为限。赔付范围为在医院内支出的下列费用:诊金、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院费用(参阅第八条)、检查费、检验费、留观费。申请赔付的医疗费用应当为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等相关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每次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住院天数累计以180天为限,超过180天以后的住院费用,不予赔付。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间歇性入住医院,前次出院与后次入院日期间隔未达90天,则视为同一次住院。

  如果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接受治疗,本公司所承担的医疗费用以本附加合同签发地的医院处理类似情形所需的费用为限。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包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本公司将不再对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第四条 责任免除

  本公司对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原因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4. 被保险人未经医师处方注射、吸食、服用毒品或处方药品;

  5. 药物过敏、牙齿修复、牙齿整形、视力矫正、保健理疗、变性、美容、妊娠、异位妊娠、流产、分娩;

  6. 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7. 被保险人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的运动;或参与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者参加以下项目的竞赛、表演或专业训练:赛马、马术、马球、机动车、自行车、赛艇、滑板、冲浪、滑水、跳水、潜水、跳高滑雪、雪橇、滑冰、冰球、拳击、武术、摔跤;或参加攀岩、攀登海拔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滑翔翼、气球驾驶、跳伞、空中飞行(不包括以乘客身份乘坐作为公共交通工具的民航班机)、蹦极跳;或参加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探险和考察;

  8. 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第五条 受益人的指定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六条 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意外医疗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投保单位证明;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完整的门、急诊病历,若住院还应提供住院病历、出院小结;

  4、门、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收据,清单及结算单;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医疗费用收据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并提出保险金申请后,应向本公司递交就诊医院签发的、由政府财政税务部门监制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第八条 释义

  1. 住院费用:包括急救车费和住院期间费用,即:

  Ⅰ。 急救车费:指使用医院或合法注册的急救中心的医疗专用救护车辆护送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费用,包括在急救车内发生的治疗和药物费用。

  Ⅱ。 住院期间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由医生建议及批准入住医院接受治疗,在住院期间所发生的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费用,包括:

  1) 床位费:指在住院期间一张医院病床的每日费用(包括空调费和重症监护病床的每日费用)。

  2)病房内支出费用:指在住院期间在医院住院部病房内支出的下列费用:

  - 由医生开具处方并于医院内消耗之药品费用

  - 输液、输氧、输血、护理、治疗及物理治疗费用

  - 敷料、石膏、夹板及固定支架费用

  - X光、心电图、血液化验等检验费用

  - 监护仪器及治疗器械费用,但不包括非治疗性的矫正、功能替代及康复器械仪器费用(如拐杖、轮椅、助听器、眼镜、义眼、义齿、假肢、假发、颈托、腰托等)

  3) 手术及麻醉费:指在医院住院部手术室内进行手术所需的费用,包括手术费、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及手术后监护费。

  2. 医院: 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最新公布的定点医院: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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