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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融创富两全保险(万能型)A款

2014-08-21 10:10:51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 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 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 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果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失踪且被法院宣告死 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的死亡时间,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 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支付的保险金。

  3.5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x 如何支付保险费

  4.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一次性支付。

  您支付的保险费金额不得低于我们规定的保险费最低限额。

  4.2 初始费用 您支付保险费后,我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保单账户。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3%,且初始费用最高上限为 30 万元。

  y 账户的运作管理

  5.1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 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5.2保单账户

  为了明确您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管理每张保险单下的交费、利息等信息,我们在

  本合同项下设立保单账户。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每年向您寄送保单状态报告,告知账户具体情况。

  5.3账户价值计算

  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1)保单账户建立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支付的保险费减去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2)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3)我们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 取日等额减少;

  (4)每个保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按保证利率计算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 值后,如果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则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5)如果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在我们收到您的部分领取申请书后, 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6)如果有其他约定的影响保单账户价值的情形,保单账户价值按约定增加或 减少。

  5.4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将在每月的结算日收取保单管理费。我们在结算日先结 算保单账户利息,然后从结息后的保单账户中收取保单管理费。若本合同的生效日为结算日,我们不扣除当月保单管理费。

  我们每月收取 5 元作为保单管理费。我们可以调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最 高金额不超过 30 元/月。

  5.5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在结算期间末本合同项下保单账户价值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 息。每月 1 日为结算日。我们根据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 的实际投资运作状况,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 6 个工作日内公布。 每月公布的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更改结算利率的确定频 率。

  5.6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结算。我们按本合同每日 24 时 的保单账户价值与日利率计算当日保单账户利息,并按计息日数加总得出结算时保单账户利息。

  在结算日零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公布 的结算利率;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计息日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日数,日利率为本合同规定的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

  5.7 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我们对每月的结算利率不作保证。

  本合同前 3 个保单年度的保证利率为年利率 2.5%。从第 4 个保单年度开始,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管机构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我们有权在每个保单年度对保证利率进 行调整。

  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保证利率/365

  5.8 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本合同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在每个保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若该结算日为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则顺延到下个结算日)零时计算。

  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我们将保单 账户价值调升至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

  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单账户最低保证价值是假设当年的结算利率均等于保证 利率对应的日利率计算得到的保单账户价值。

  z 部分领取

  6.1 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但需同时满如下条件:

  (1)被保险人当时未发生保险事故;

  (2)每次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最低为 100 万元,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 不应低于 1000 万元。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填写部分领取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给付扣除部分领取手续费后的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同时保单账户价值按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6.2 部分领取手续费 部分领取手续费等于您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部分领取手续费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及以后

  手续费收取比例

  3%

  2%

  1%

  0%

  { 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在扣除退保费用后向您退还保单账户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7.2 退保费用 退保费用为您申请解除本合同(即退保)时我们收取的费用。您申请解除本合同的,退保费用等于我们接到您解除本合同书面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的一定比 例。退保费用收取比例如下表所示:

  保单年度

  第 1 年

  第 2 年

  第 3 年

  第 4 年及以后

  退保费用收取比例

  3%

  2%

  1%

  0%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 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 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 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被保 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 限额。

  8.4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与我们订 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8.5 职业或工种变更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您或被保险人应于 10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我们的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我们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接到通知之日起终止,向您退还我们接到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申请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工种在我们拒保范围内的,但未依上述约定通知我们,且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职业、工种变更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8.6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