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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星保德信财星一号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1:12: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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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6 年金转换选择权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为55周岁以上,且本合同生效满三年的,经您书面申请,我们审核 同意,可将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保单账户价值按我们当时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转换为年金。

  本合同项下的保单账户价值全部转换为年金的,本合同终止。

  6. 保单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本合同生效已满一年的,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九十,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保单贷款的利息按签订贷款协议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贷款期满。贷款本息应在贷款期满之日一并归还。如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当时我们最新已宣布的贷款利率计息。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贷款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将全部用于抵扣前述各项款项,本合同于当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果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您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的原件:

  (1)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2)保险合同。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退还 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见9.20)。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说明、告知及解除权限制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将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 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 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 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 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 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会向您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 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 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3 欠款扣除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账户价值、部分领取帐户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未还保单贷 款或其他未还款项以及产生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各项欠款后给付。

  8.4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范围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8.5 联系方式变更

  为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 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如果您未通知的,则我们按本合同最后载明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 式发送的有关文件,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8.6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9. 释义

  9.1 保单年度

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个保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