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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人寿金世福终身寿险(万能型)

2014-09-18 10:54:46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若您的保单贷款本金及利息未偿还,则不能申请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5.5 子账户之间的 账户价值转换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书面申请并经我们同意后,将个人账户进取型子账户中 的账户价值转换到个人账户稳健型子账户。

  对每一保单年度的前四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不收取手续费;对同一保单年度第 四次以后的各次子账户价值转换,我们每次收手续费 20 元,手续费直接从转出的 子账户价值中扣除。

  6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6.1 合同效力的中 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6.2 合同效力的恢 复(复效)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简称复效)。您应填写复效 申请书,我们会要求您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 件,我们会对材料进行审核,做出是否同意复效的决定。

  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您按我们的规定成功补交保险费之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解除

  7.1 犹豫期后解除 合同(退保) 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简称退保),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 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法定有效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将本合同效力终止日的现金价值退还给您。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8 如实告知

  8.1 明确说明与如 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本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 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 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提高应扣除的保障成本或者降低基本保险金额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 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 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 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8.2 本公司合同解 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 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9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保单状态报告 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保单状态报告。

  9.2 合同效力的终 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的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

  2、您向我们申请退保;

  3、因本合同其他条款所列情形而效力终止。

  9.3 年龄性别错误 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法定有效身份证明相符的被 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真实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年龄按照您填写的出生日期计算, 如果发生错误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我们有权更正并根据被保险人的真实 年龄与性别收取以后各月的保障成本。如果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 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 除权适用 8.2“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如果我们已收取的保障成本高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并且被保险人未发生保 险事故,多收的保障成本将无息计入个人账户价值,但如果被保险人已发生保险事 故,则多收的保障成本无息随身故保险金退还;

  (3)如果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并且距保险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 成本低于应收取的保障成本,我们有权按照该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取的保障 成本的比例调整当时的危险保额(见 10.13),身故保险金相应调整为当时的个人 账户价值和调整后危险保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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