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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

2014-08-25 13:21:32 保险网 http://baoxian.southmoney.com

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怎么样?

  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

  适用年龄:1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

  产品险种:理财保险

  意外保障

  一、退休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其退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该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一次性领取: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退休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规定的分期领取方式申请领取退休金。我们将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及当时该领取方式对应的转换标准,分期支付给该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该被保险人可以在按照国家规定办妥提前退休手续后向我们申请领取退休金,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退休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照其退休或提前退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款第三项规定的完整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三、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本合同约定的永久完全残疾,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1%给付永久完全残疾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款第四项规定的完整的理赔申请文件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四、出国定居领取账户金额

  若被保险人出国定居的,可通过您向我们要求一次性领取其账户金额,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0%一次性给付,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款第五项规定的完整的证明被保险人出国定居的申请资料并接受申请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恒 安 标 准 人 寿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Heng An Standard Life Insurance Company Limited

  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1. 您与我们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需要了解的内容

  1.1. 保险合同的种类和构成

  您与我们订立的本保险合同为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使用的保险条款为恒安标准团体养老金投资连结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保险条款”)。

  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申请书、批单、批注,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合法有效的文件共同构成。

  我们在本保险条款第 6 条中对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术语含义以该条中的解释为准,请您注意阅读。

  1.2. 投保条件

  一、投保人

  在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交费义务之后,经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的人员同意,您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投保本保险。投保时,您必须为您团体内符合以下投保条件人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的人员投保本保险,且您所投保的符合投保条件的人员不得少于5 人。

  二、被保险人

  凡投保时年龄在16 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的在职人员,均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1.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1.4. 保险责任的开始和终止

  一、保险责任的开始

  在您完成投保申请并交付保险费,并经我们审核同意且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本合同成立并生效。我们对本合同项下每一被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该被保险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首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次日的零时止承担保险责任。

  二、保险责任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保险责任自动终止:

  1. 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

  2. 被保险人身故或永久完全残疾,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3. 本合同其他条款列明的保险合同或保险责任终止的情形。

  1.5.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自您书面签收本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您享有10 日的犹豫期,以便您在此期间阅读本合同。若您认为本合同不符合您的需要,您可在该10 日的犹豫期内要求对尚未开始领取退休金或保险金的被保险人解除本合同。您只需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并连同保险单原件、保险费交费凭证、以及所能提供的其他与解除本合同有关的材料,一起在该犹豫期内送达给我们。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将按照以下两种情形给付退保价值:

  若您或被保险人选择按照保单签发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则我们按收到您提供的完整的解除合同申请资料之日的下一个计价日公布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您和被保险人在本合同项下全部投资单位总值(即团体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并返还在保险单签发日收取的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和买入卖出差价费用,在本合同生效至撤消这段时间的投资损益由您或被保险人承担。若您或被保险人选择按照犹豫期满后的第一个计价日的投资账户单位买入价买入投资单位,则我们将以转账方式无息退还您已交的全部保险费。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不承担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可以口头或书面询问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您有义务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即使本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将退还保险费。

  前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 本合同项下的保障和利益

  2.1. 我们提供的保障

  在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退休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法定退休年龄,在其退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该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领取退休金:

  1. 一次性领取: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一次性给付退休金,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 分期领取: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当时我们提供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规定的分期领取方式申请领取退休金。我们将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按其选择的保险金转换年金保险条款所规定的领取方式及当时该领取方式对应的转换标准,分期支付给该被保险人,同时注销该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提前退休的,该被保险人可以在按照国家规定办妥提前退休手续后向我们申请领取退休金,我们将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给付退休金,被保险人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领取。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照其退休或提前退休后的首个合同生效日月度对应日的下一个计价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计算的账户价值。

  二、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中约定的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的101%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上述个人账户的账户价值是指已归属被保险人名下的个人账户按我们收到按照本保险条款第2.4 款第